隐私权是人自然存在的权利,它的存在意味着每个人都有私密空间不被侵入的权利,不过这个权利时常很难得到保障,尤其是在房东与租客之间,在一些房东看来,自己的房子想进就进,但租客认为房子被自己承租以后,任何人都不得擅入,这中间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四川成都的古女士就遭遇了房东经常性进入房间的困扰,古女士通过中介承租了王先生的房子,本来双方除了交付房租、水电的费用时再无任何交集,古女士作为一个女生凭借拥有的敏感度,却在住了一段时间以后,感觉到了卧室中的异样。
比如说原本拉开的窗帘被重新拉上,或者桌子上的东西被挪了位置,甚至是认真铺好抚平的床却有了皱褶......这些都是很细微的不同点,却让古女士汗毛倒竖,有时候甚至会想,万一哪天有人藏在她床底下,半夜在出来行凶,这怎么办?
她和闺蜜说了自己的烦恼,闺蜜建议她买个摄像头,这样就能知道是不是有人真的进了她的卧室,不过古女士觉得摄像头反而有完全暴露隐私的风险,因此决定想别的办法,最终她选择在卧室门上放一盆水,只要对方推开,水盆就会落下,砸中对方,堪称“暗器”。
之后每天出门上班前,古女士都会把卧室门稍微打开,然后把水盆顶在内侧门顶,这样从外面看,就只能看到卧室门没有被关严实,但看不到顶上的水盆,这么放了几天以后,水盆都没有异常,古女士正要放下自己的怀疑,却出事了。
古女士结束一天的工作回到家,一进门就大吃一惊,只见到自己的房东王先生倒在她的卧室门前,水盆里的水淋了他一身,水盆早就掉到了不远处,她连忙打电话叫救护车,同时报警,救护车赶到医生当场宣布王先生死亡,古女士被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
警方调查以后,根据现场和法医的结论,得出了前因后果,原来是王先生私自开门进入出租屋,又一把推开古女士卧室门准备进入,就在这时门上的水盆直接扣在了他的头上,王先生被吓了一大跳,慌乱之中一下脚滑倒地,头刚好磕在了茶几上,就此人事不省。
由于水盆是古女士放的,那么她是否需要为王先生的死负刑事责任?可以知道的是,古女士确实是故意放置了水盆,不过她的目的只是想要确认是否真的有人进了她的卧室,不在于要致人死亡,因此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由于一个水盆扣下也会杀死人的结果,是她没有办法预见,也未能预见的,这不算是一种过失,因此古女士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警方认为这完全就是一场所有人都未曾料到的意外事件,因此在所有程序都走完以后,放古女士回了家。
古女士提心吊胆了一段时间,好不容易回家,大松了一口气,却没有想到麻烦才真正开始,王先生家属哭天抢地,认为这件事古女士有错,要不是她在卧室门上放了一盆水,王先生怎么会死?于是把古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古女士赔偿各项损失高达72万元。
古女士大喊冤枉:“要不是他进我的卧室,又怎么会被水盆砸到,又怎么会死?凭什么要我赔偿?”那么古女士需不需要进行赔偿?这里就要说到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明确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那么古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在古女士对王先生死亡的结果起决定工作用的,就是古女士放置的那一盆水,这一盆水是否是一种过错?那当然不是,古女士有这么一个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可知,房东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对房子拥有四大权利——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但当房东把房子租出去以后,房东就已经把使用权剥离出来,用金钱暂时交换给了租客,拥有使用权的古女士,在房子内做什么都是自由的。
也就是说即使古女士在卧室里放上10盆水也没有错,何况古女士有放水的正当性——为了确认自己是否存在潜在的危险,反而是对房子不再具备使用权的房东王先生,利用自己手中的钥匙进入出租房,这属于严重侵犯古女士的隐私权,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
此外王先生也违背了两人签订的租房合同,当时两人合同中就做了一个明确的约定:古女士可以对出租房的房门换锁,在没有古女士的同意下,王先生不可能进入古女士的出租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违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基于古女士没有过错,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这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此古女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王先生才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驳回了王先生家属所有诉讼请求,这也回答了开头的那个问题,即使是房东,当房子的使用权不属于自己时,也必须要尊重租客的隐私,租客也尽量选择温和的手段来提醒对方,避免冲突,如此才不至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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