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日益冷漠”的论调不知道从何开始甚嚣尘上,很多人指责群众麻木不仁,最爱冷眼旁观,仿佛这个世界上就没有几个勇士,没有几个舍己为人的英雄,先不说这种论调是否正确,是否有依据,但是这种冷漠的原因是可以找到的——
2019年9月23日的河南省信阳市某小区,吃完晚饭的孙女士带着儿子下楼散步,然后就看到一个小孩和一位老人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小孩摔倒在地嗷嗷大哭,孙女士赶紧过去把孩子扶起来,认出孩子是儿子的同学天天,于是在微信里找到天天妈妈,跟她说了一声。
这本来不是大事,天天就是下颌角有点磕伤,看起来不算特别严重,只是毕竟发生了这种事情,孩子不做个检查,哪个妈妈能够放心?那么医药费不还得撞人的老人来付?谁知道老人却推着自行车一直想要走,孙女士下意识就进行了阻拦,站在了老人的自行车前面。
老人一看孙女士的举动,情绪一下子非常激动,还开始大声辱骂孙女士,并且说不是自己撞的小孩,是小孩自己撞上来的,孙女士看得一清二楚,哪里能让他就这样走掉?就不让他走,说自己叫了小孩妈妈,也打电话报了警,等人到齐了再说。
这时候围拢了不少人,老人一看走不掉了,也不争了,走到一旁的石墩上坐下,孙女士松了一口气,结果几分钟以后一抬头,就看见老人突然正面摔倒在地,孙女士大吃一惊,走过去推了几下老人,无果,连忙拿出手机打了好几个120电话。
救护车赶到现场,老人却还是抢救无效死亡,警方也赶到现场调查了前因后果,确定不是治安和刑事问题,就结束了问询,老人家属当时也没有对这个结果有何异议,对于孙女士也没有表达什么看法,然而没多久孙女士却收到了法院传票。
老人家属认为孙女士(和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对于老人的死亡有责任,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40余万元,并且还要求孙女士向老人及其家属进行赔礼道歉,需要把道歉信张贴在小区大厅,那么苏女士(该案只说孙女士)需不需要赔偿?需不需要道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需要看孙女士在整个事件中有没有过错,行为和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还要看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和老人的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法院最终的结论是双方都不需要为这个事件负责,为何?
孙女士从头到尾都没有任何过错,扶起小孩没有错、阻拦老人没有错、看到老人倒地以后立即拨打救助电话也没有错,无论言辞还是行为都未超出必要的限度,最过分的不过就是把手按在了车把上,对于老人的狡辩毫不退缩,老人之所以会死亡,更多的还是在于他自身。
老人在9月4日因为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左侧脑梗死、继发性癫痫、极高危高血压,此外还有糖尿病、脑血管畸形等,当天就被下达了病危通知书,医生也明确告知其家属,老人会有猝死的可能,不过在医院住了十几天以后,老人和家属都强烈要求出院。
谁知道一个星期以后就发生了这件事,这里虽然说孙女士的行为和老人的猝死之间,有一个先后的关系,还存在时间上的牵连,但是并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要求苏女士有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和言辞(违法),导致了对方死亡。
因此法院认为孙女士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同样),驳回老人家属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认为孙女士只是对于小区里发生的一起儿童伤害事件,做出了阻止和控告,她的行为不仅不具有违法性,反而具备正当性,应该予以肯定。
所以才说冷漠是有原因的,像孙女士这样,本来以为自己是做了一件好事,结果却惹来了一场官司,这内心能不憋屈,能不委屈吗?这就好像明明是救了人,却被骂神经病一样,给人带去的打击是无穷无尽, 无法弥补的,这种伤害必然会导致一个“因噎废食”的后果。
好在该案的法官公平公正地给出了一个结局,这个案件的性质和老人超市偷鸡蛋被拦却猝死、男子电梯吸烟被劝阻却猝死一样,当行为人劝阻的行为是在正常限度内,甚至带着必要性时,被劝阻的人本身存在一定的错误,本身存在疾病的情况下,不应该让行为人承担责任。
几乎可以想象得到,如果孙女士等人承担了责任,进行了赔偿,以后一定会有身患疾病的极端人士干脆不住院了,就去超市偷鸡蛋、电梯里吸烟、有纠纷后逃逸,一时激动猝死给家人“捞一笔”,而所有原本心怀义气的人从此都战战兢兢,所以这个判决结果堪称是“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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