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要避父!2005年,广东英德一桩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2022-07-08     庄生一梦

原标题:女大要避父!2005年,广东英德一桩荒诞的家庭伦理悲剧

“我爸——他实在不是人,是鬼!”

2005年5月家住广东英德的小黄得知好朋友小琼辍学了,她搞不懂她为什么要辍学,也不甘心两人没有告别,于是放学后徒步老远到达小琼家找她,结果发现小琼的双脚竟然被铁链锁住了,根本就没有办法离开这间屋子,她大吃一惊,连忙心疼地问她怎么回事......

小黄万万没想到,在小琼身上竟然会发生这样的事,她握着小琼交给她的信纸,看着信上歪歪扭扭、改了又涂的字,她睁大了眼睛,流下了泪水,哭着问:“这是真的?”小琼靠在母亲的身上,紧紧攥着妹妹的手,含泪点头,于是小黄决定要帮她们。

她再找来一张纸,将信上的内容重新工整地抄了一遍,然后小心翼翼地放进口袋,避开众人,毅然将信投入了邮箱,很快这封信就由信访办转到了当地派出所,所有人都对信的内容大吃一惊,不敢相信这个女孩竟然遭遇过这样的痛苦,誓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

由于这封信是由小琼妹妹小芳的口吻写的,但是邮寄出的人又是小黄,派出所找人的时候还有点曲折,尤其是必须在保护未成年人且不打草惊蛇的情况下,将事情调查清楚,掌握证据,将对方一举抓获,案件进行得有点束手束脚,但好在一切都很顺利。

他们找了一个合适的日子去了小琼家中,小琼终于等来了警察的拯救,哭着说出了自己遭遇的一切,就有了开头那一句话,原来小琼的母亲是张萍,父亲是曾杵某,他们结婚以后生下了小琼和小芳,一家四口在外人眼里或许正常,实则母女三人常常觉得自己身处地狱。

曾杵某矮小精瘦,骑三轮车载客为生,在大家的眼里就是没出息的那一类人,所以在外经常受气,回家就拳打脚踢母女三人出气,更过分的是大女儿小琼眼看着就到了14岁的年纪,正是含苞待放的时刻,他就打起了小琼的主意。

一次竟然对小琼说给她30元,让她跟自己玩一下,小琼不傻,而且读书的人总归是知道这种事情是不对的,小琼十分生气,给了他一个白眼,让他赶紧滚,此后一直避开他,然而曾杵某并没有放弃这个念头,春节后一个夜晚,他还是伸出了罪恶之手。

他把和亲戚朋友在舞厅玩耍的小琼强行拖上了他的摩托车,说是带她回家,实则却来到了村外的草坪上,使用暴力,比如打骂、卡脖子等手段,强行QF了她,小琼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回家以后就扑到母亲怀里大哭了一场,她问母亲自己到底是不是她的女儿。

在她心中,她认为没有父亲会对自己的女儿做这种事,母亲一听,不知道她的怀疑从何而来,就问她怎么回事,小琼就把曾杵某对她做的事情说了,其母亲也是怒不可遏,当即咒骂起曾杵某来,可是曾杵某完全不在意,还“嘿嘿直笑”。

之后曾杵某又实施了三次QJ行为,面对母女三人的指责,他仍然不觉得自己有错,甚至恬不知耻地说:“反正是自己的女儿!”这般无赖的态度让母女三人最终下定决心去告他,结果被曾杵某知道了,他拿来铁链将小琼锁住,还说谁敢去告他,他就打断小琼的腿!

之后小琼就被迫辍学了,然后小黄来到了小琼家中,一切都被揭发,警方在掌握了基本事实和证据以后,直接将曾杵某刑事拘留,那时候曾杵某还各种狡辩,说小琼是自己的女儿,这不是QJ,又说小琼是自愿的,这是她们母女三人联合起来污蔑他!

警方懒得和他争执那么多,反正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他即使再怎么不承认,也无法逃脱罪行,不过警方还是通过几个回合,让曾杵某败下阵来,他承认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警方将其移交给检察院以QJ罪和非法拘禁罪进行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Q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QJ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QJ罪从重处罚。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该案中小琼已经满14周岁,那么是否为法律意义上的幼女?事实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也就是说“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中也包括14周岁的幼女,因此曾杵某属于QJ幼女,应该从重处罚。

该案中曾杵某囚禁小琼已经超过24小时,应当立案,如果存在殴打、侮辱等行为,应当从重处罚,如果存在伤害则视伤害的程度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如果只是囚禁,没有其他行为,那么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曾杵某的判决结果不得而知,但他必然锒铛入狱,他将面临的是极为严峻的惩罚,这是对他作为一个父亲却禽兽不如的惩罚,同时也告知广大人民群众——女大避父、儿大避母,培养性别意识非常重要,同时让子女远离心术不正的父母也同样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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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91f09d5d169beade7a0ba8c6d5b3006f.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