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力爭撫養子女,離婚後要求變更被駁
在家事案件中,離婚男女往往會因為都想取得子女的撫養權而針鋒相對,離婚後未取得撫養權的一方經常會因為想由自己照顧子女而訴至法院變更撫養權。但擁有撫養權的一方主動要求變更為對方撫養的不常有。日前,南康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劉某取得子女撫養權後,訴至法院要求將子女變更為前妻袁某撫養的案件。
原告劉某與被告袁某於2016年4月18日登記結婚,2016年11月27日生育男孩劉某陽。2019年,袁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離婚,庭審過程中,劉某力爭劉某陽的撫養權,法院判決准許雙方離婚,考慮到婚生小孩劉某陽已由劉某父母照顧多年,劉某家境條件優越等具體情況,從有利於小孩成長的角度判決劉某陽由劉某撫養。庭審中,劉某陳述離婚後其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被單位開除無正常收入,小孩已委託他人撫養。另查,袁某與父母同住,其母親身患疾病。
法院認為,撫養子女系父母的法定義務。離婚後,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應符合相關法定情形。現劉某主張其生活發生重大變化要求變更撫養義務,但劉某提交的證據僅有信用卡消費信息,該證據只能證明存在刷卡消費的事實,不足以證明其負債情況。劉某陳述其無正常收入但未提交證據證明,現劉某主張變更婚生兒子劉某陽撫養關係不符合法定情形,證據不充分,不予支持。據此,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來源:贛州法院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