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得利 不當為兜底案由
西湖法院網訊 近日,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原告王某訴被告曾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
原告王某訴稱,其與被告的女友張某是同學關係,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原告聽從被告的女友張某的指示,通過支付寶、微信轉帳的方式共計向被告轉帳了68890元,原告訴稱該款項系被告非法占有的不當得利,造成了其財產損害,故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歸還不當得利68890元及資金占用期間的利息。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法官通過全國法院審判執行平台關聯當事人信息後查詢到,原告王某在另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系被告,而該案的原告恰巧就是本案被告的女友張某。經查閱電子卷宗得知,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期間,原告王某與被告女友張某口頭約定,張某以替原告支付進貨貨款的方式,向原告在遊戲銷售平台網站經營的銷售虛擬遊戲產品店鋪投資,並按每月2分收益率賺取分紅,期間被告女友張某多次通過微信支付寶等方式向原告王某轉款共計13萬元,而原告王某向本案被告曾某共計轉款68890元,後原告經營失敗,被告女友張某以轉款系民間借貸為由,要求原告歸還借款13萬元的訴請被法院駁回。
本案原告否認交易往來中真實存在的基礎法律關係,迴避整個款項交易背景,僅僅說明支付款項的事實,以不當得利為由要求義務人返還款項,經法院主動釋明不當得利法律關係及舉證責任分配後,原告主動撤訴,糾紛案結事了。
《中國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給付行為「沒有法律根據」的要件事實是不當得利構成要件中最難證明的一環,由誰來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意見一:被告承擔。司法實踐中,許多當事人認為不當得利中「他人沒有法律根據」系消極事實,作為主張不當得利的原告不可能證明「他人受益沒有合法依據」,從公平的角度看,被告收到原告給付的利益,應當說明其接受給付的依據,故證明「受益有合法依據」的舉證證明責任應由被告承擔相對容易,但往往隨之出現將不當得利作為主張返還請求權的兜底案由。
意見二:原告承擔。民事訴訟基本舉證規則「誰主張是舉證」,在法無名文規定的前提下,不可隨意因舉證困難就實行舉證責任倒置,且原告作為給付財產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承擔其控制支配財產導致的舉證困難的風險。
筆者認為:不當得利請求權的基礎是《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依該條之邏輯結構,可以將不當得利請求權的構成要件分解如下:一是一方取得不當利益;二是一方獲益沒有法律根據;三是造成對方遭受損失,即獲利與損失之前存在因果關係,滿足這三個構成要件才產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的法律後果。在給付型不當得利案件中,原告若欲通過訴訟實現不當得利的返還請求權,則前提是對符合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進行舉證證明,原告應舉證證明一方取得不當利益(構成要件一)、造成自身遭受損失(構成要件三)、且對於一方獲益沒有法律根據(構成要件二)中的積極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如原告給付財產行為的原因,合同被宣告無效、被撤銷或被解除,原有給付因失去合同的支持而變為不當得利等,否則由原告承擔不利後果。如被告主張存在一定法律關係構成獲益的「法律根據」,應舉證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其他基礎法律關係的事實,且該事實足以構成其取得該款項的「法律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