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餘一男子曾因盜竊入獄, 現又與同夥瘋狂偷摩托車被判刑

2019-07-21     江西政法

男子曾多次犯罪被判刑 現又與同夥盜竊再次入獄

近日,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一起盜竊案件,被告人黃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上繳國庫;被告人何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上繳國庫;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沒收;追繳被告人黃某盜竊贓物折價人民幣7081元返還給被害人王某。

經審理查明:2018年8月19日晚,被告人黃某經與被告人何某電話聯繫後,二人會合。當晚21時許,二人步行來到新余市南昌鐵路局南昌房產給水段職教培訓基地內,盜竊被害人沈某摩托車一輛。次日,何某將該摩托車賣給王某,得贓款人民幣1000元。經鑑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4710元。

2018年9月4日11時許,黃某竄至新余市新鋼公園路苗圃新城小區的丁雨超市門口,盜竊被害人王某摩托車一輛。經鑑定,被盜摩托車價值人民幣7081元。

2018年9月8日20時許,黃某夥同何某竄至新余市白竹路老味道飯店門口,盜竊被害人胡某摩托車一輛。

2018年9月10日,黃某、何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並扣押了扳手、自製開鎖工具、手電筒等作案工具;同時被盜摩托車一輛被依法扣押後返還給被害人沈某。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何某無視國法,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或者單獨實施盜竊作案,其中黃某盜竊作案三次,盜竊贓物價值人民幣11791元;何某盜竊作案二次,盜竊贓物價值人民幣4710元,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盜竊罪。黃某曾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後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纍犯,依法應從重處罰。何某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及他人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新余市渝水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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