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國家出台了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優惠政策,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提高了,很多企業因此加大了研發力度。
近日,某企業在進行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中,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理解有偏差,存在涉稅的風險。
案例
某企業2019年有甲乙兩個自主研發項目,均符合研發活動加計扣除規定。甲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5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中的其他相關費用為8萬元;乙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50萬元,其中研發費用中的其他相關費用為3萬元。
財務人員在計算其他費用的加計扣除扣除限額時,將甲乙項目的相關數據合併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限額=(50+50)×10%÷(1-10%)=11.11(萬元)
其他費用實際發生額=8+5=13(萬元),超過加計扣除限額
2019年企業所得稅彙算時,允許加計扣除額=(50+50-11.11)×75%=66.67(萬元)
財務工作中,你是否遇到焦頭爛額不知如何解決的問題呢?
【分析】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第二條第(三)項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其他相關費用限額=(人員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製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10%÷(1-10%)。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於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於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0號)第六條規定:其他相關費用指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諮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鑑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智慧財產權的申請費、註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職工福利費、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此類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於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再按照實際發生額的75%在稅前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
【解答】
按照以上文件規定,應該分項目計算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
(1)甲項目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限額=(50-8)×10%÷(1-10%)=4.67(萬元)
因為甲項目實際發生數大於扣除限額,所以甲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8+4.67)×75%=35(萬元)
(2)乙項目其他相關費用扣除限額=(50-3)×10%÷(1-10%)=5.22(萬元)
因為乙項目實際發生數小於扣除限額,所以乙可以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50×75%=37.5(萬元)
(3)該企業2019年可以享受的加計扣除額=(35+37.5)=72.5(萬元)
來源: 中稅答疑新媒體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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