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15種費用發票千萬不能再報銷了

2020-02-22     老會計手把手教做帳

稅局早已明確了!

取消抄報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9年開展「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意見》(稅總發〔2019〕19號)一文決定:除了特定納稅人及特殊情形外,取消增值稅發票抄報稅,改由納稅人對開票數據進行確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業務需求,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對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體(金稅盤版)(以下簡稱「開票軟體」)進行了修改,修改後的軟體版本為V_ZS_20191226。

取消抄報稅

增加「匯總報送」相關功能


月初第一次征期稅匯總報送成功後,系統會彈出本次匯總報送成功的提示信息。

取消「辦稅廳抄報」,增加「匯總處理」,通過「匯總處理」功能可以將發票資料進行匯總後持金稅盤到辦稅廳進行處理,如圖2-18所示;將「報稅資料傳出」調整為「匯總資料傳出」,如圖2-19所示;將「上報匯總」調整為「匯總上傳管理」,如圖2-20所示。

圖2-18 匯總處理菜單

圖2-19 匯總資料傳出菜單

圖2-20 匯總上傳菜單

匯總報送信息提示:

月初第一次征期稅自動報送成功後,用戶輸入登陸信息後,系統會提示本次報送的匯總信息,如圖2-21所示。

2-21 報送匯總信息提示

點擊匯總報送信息提示框的「確認」按鈕後,進入開票軟體,如圖2-22所示。

圖2-22 開票軟體介面

抄報稅是什麼?

為什麼要取消?


簡單來說,抄報稅就是把你金稅卡上的發票信息,通過IC卡,抄報到稅務局的系統的過程。

其中,抄稅是把當月開出的發票全部記入發票IC卡「現在是盤」,報稅是把抄報的數據上報送給稅務機關。

以前網絡不發達時候,納稅人首先要抄稅把信息抄到卡里,然後把卡報送到稅務局,然後再填寫增值稅申報表申報增值稅後,稅務局再給你清卡。

現在網絡時代,抄報稅基本都是同時完成的,系統也比較智能,每月初開票系統自動執行抄報稅動作。如圖:

如今,納稅人在網際網路連接狀態下在線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已經實現了數據的實時上傳,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實現了發票全票面信息的實時採集和動態掌握,其實所有的發票信息都已經上傳,抄報稅這個過程本身已經名存實亡,現在要取消也是順理成章的事。

注意:軟體升級每個地方的進度不一樣,因此大家不用太過著急,等當地主管部門通知即可!

在沒有真正取消之前,再和大家強調一個重要的事情: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

注意!

這15種費用發票不能再報銷!


情形一


未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一條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其他企業。

情形二


填開內容與實際交易不符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第二條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情形三


原省級稅務機關印製的舊版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稅務機構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2號)第六條規定:

新稅務機構掛牌後,啟用新的稅收票證式樣和發票監製章。掛牌前已由各省稅務機關統--印製的稅收票證和原各省國稅機關已監製的發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繼續使用,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印製的稅收票證在2018年12月31日後繼續使用。

情形四


提供貨物運輸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停止使用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9號)第一條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情形五


提供建築服務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三)項規定:

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此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后土地增值稅若干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

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情形六


銷售不動產未按規定要求填開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四)項規定:

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情形七


出租不動產未在備註欄註明規定信息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徵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第四條第(五)項規定:

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情形八


未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開具的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據《關於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第三條規定:

自2018年4月1日起,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應當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車價合計」欄次僅註明車輛價款。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經紀機構和拍賣企業在辦理過戶手續過程中收取的其他費用,應當單獨開具增值稅發票。

情形九

未按規定要求開具的成品油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成品油消費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號)第一條規定:

所有成品油發票均須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中成品油發票開具模塊開具。開具成品油發票時,應遵守以下規則:

1.正確選擇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

2.發票「單位」欄應選擇「噸」或「升」,藍字發票的「數量」欄為必填項且不為「0」。

3.開具成品油專用發票後,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以及銷售折讓等情形的,應按規定開具紅字成品油專用發票。

4.成品油經銷企業某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可開具成品油發票的總量,應不大於所取得的成品油專用發票、海關進口消費稅專用繳款書對應的同一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的油品總量。

情形十

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將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增值稅扣稅憑證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第六條、第七條規定:

生產企業代辦退稅的出口貨物,應先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同時向綜服企業開具備註欄內註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簡稱「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作為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憑證。

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外貿綜合服務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情形十一

未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

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於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

情形十二

未加蓋發票專用章的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八條規定:

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列印,內容完全一致,並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情形十三

單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規定:

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單用途卡購買貨物或服務時,貨物或者服務的銷售方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銷售方與售卡方不是同一個納稅人的,銷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售卡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十四

多用途卡銷售、充值與使用等環節發票開具不規範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四條規定:

支付機構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與支付機構簽署合作協議的特約商戶購買貨物或服務,特約商戶應按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向持卡人開具增值稅發票。

特約商戶收到支付機構結算的銷售款時,應向支付機構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並在備註欄註明「收到預付卡結算款」,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情形十五


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備註欄未填寫規定信息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機構代收車船稅開具增值稅發票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1號)文件規定:

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註:「金三系統」的強大,大家早就有目共睹,而隨著發票管理的逐漸完善,企業的一舉一動更是暴露在稅局的法眼之下,因此,千萬別拿發票開玩笑。發票報銷更要注意,很可能一個小小的瑕疵就引發一系列問題。

文章僅供參考。


來源:中國會計視野、二哥稅稅念、財務第一教室、稅台、稅務大講堂、國家稅務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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