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算清繳中的視同銷售,有何玄機?

2020-04-26     老會計手把手教做帳

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進行中,企業所得稅中的視同銷售大家搞清楚了嗎,是否和增值稅中的視同銷售搞混了呢?莫慌,我們這就給大家整理一下各個稅種中視同銷售的情形。


一、企業所得稅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一)用於市場推廣或銷售;

(二)用於交際應酬;

(三)用於職工獎勵或福利;

(四)用於股息分配;

(五)用於對外捐贈;

(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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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增值稅

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一)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銷售代銷貨物;

(二)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三)將自產或委託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或者用於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四)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分配或者贈送;

投資是指將貨物作為投資,贈送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分配是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贈送是指無償贈送他人。

(五)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六)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消費稅

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當視同銷售。

政策依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財稅〔2016〕36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國稅函〔2008〕828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1號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來源: 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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