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穎一對話羅翔:企業家犯罪有十大高頻罪名,但違法不一定就是犯罪 | 財經中國2023年會

2023-12-08   灼見

原標題:錢穎一對話羅翔:企業家犯罪有十大高頻罪名,但違法不一定就是犯罪 | 財經中國2023年會

D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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灼見(ID:penetratingview)

對於私權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於公權而言,法無授權皆禁止。法治,就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12月2日,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教授、經濟學家錢穎一與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刑法學研究所所長羅翔,出席財經中國2023年會上,共同討論市場經濟與法治。

摘要:

1、市場經濟不同於計劃經濟,就在於市場是一個民眾參與的、分散決策的過程。而民眾預期是決策的前提,所以只有在規則明確的條件下,民眾才能有合理的預期。如果是普遍性違法和選擇性執法的話,那就導致規則的任意性,民眾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預期,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很好運作。

2、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犯法不一定是犯罪。對於民營企業的發展,法律的規則應當儘可能明確,少捕慎訴,寬刑省獄,囹圄空虛,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理的預期,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

3、罰沒收入逐漸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個別城市甚至超過百分之十,甚至更高。有學者就認為,在某種意義上,罰沒收入的返還,司法機關罰沒越多,補貼的辦公經費也越多,這是導致將一般違法行為乃至普通經濟糾紛認定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關於罰沒收入的歸屬問題值得討論。

以下是對話全文:

這是一場經濟學和法學之間的跨界對話。講到市場經濟與法治的關係,先要說說對中國經濟的市場化改革認識有一個歷史演進過程。在改革開放最早階段,即20世紀80年代,比較普遍的認識是企業搞不好的原因主要是管理落後。到了80年代末和90年代,人們的認識提升了,認識到這不僅僅是管理問題,更重要的是企業的產權問題。進入21世紀,我們的認識又進一步深入,認識到產權的背後有法治,市場經濟必須建立在法治的基礎之上,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才是好的市場經濟。到了今天,討論最多的話題是中國經濟增長的信心問題,大家有一個共識,就是建立以法治為基礎的市場經濟是信心的源頭。

問題一:法治的內涵是什麼?法治對市場經濟的根本性作用體現在哪裡?

錢穎一:這就聚焦在法治這個概念。雖然我們經常用這個詞,但對它的理解恐怕有局限,甚至有偏差。所以我想首先請羅老師為我們來講解一下,從法學專業角度看,法治的內涵是什麼?法治對市場經濟的根本性作用體現在哪裡?

羅翔:非常榮幸能跟錢老師一起交流「市場經濟與法治」。錢老師是著名的經濟學家,也是我國制度經濟學的代表性人物。我個人作為一個法律學者,對於經濟學屬於幼兒園級別,所以非常期待能有機會向錢老師學習。

錢老師提出了一個很好的問題,市場經濟為什麼需要法治?

這裡首先涉及法治的內涵。很多人一想到法治就想到了嚴刑峻法,這其實是對法治的誤解。法治至少包括實質和形式兩方面的內容。

從實質上來說,法治要求良法而治,法律應該追求良善。這種良善主要體現在保障個人自由,促進權利平等,公正地對待市場交易主體。放在市場經濟之下就是通過良好的法律來對企業進行產權保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社會層面上的價值取向——自由、平等、公正、法治,這個排序是非常重要的,自由、平等、公正三者的有機結合才能真正實現法治。其中,自由是平等的前提,平等是公正的內涵,公正是法治的生命。

從形式上來說,法治要求普遍遵守。規則不僅對弱者應該適用,對強者也同樣適用。這也使不論是民眾還是國家的行為都是有預期的,而一個穩定有序的市場經濟需要在可預期的前提之下進行。

因此,法治具有一種悖論性的作用,一方面它要維護社會秩序,防止人性的幽暗導致社會秩序大亂。另一方面,它又要防止維護社會秩序的力量異化為社會秩序的破壞力量。這也是為什麼,法治的一個重要命題就是對國家權力進行限制,防止權力異化。市場經濟所倚賴的政府權力既要有效的,同時也必須有限的,不是說什麼都要去管的。

我們經常聽說,法治的精神在於,對於私權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於公權而言,法無授權皆禁止。

因此,規則一定要明確清晰,不能模糊不清。一個明確性的法律規則劃定了行為的禁區,在禁區之外,都是個人的自由,這也就能最大化的激活個體的創造力,導致社會福利的最大增加。同時,明確性的規則也可以約束了權力的亂作為,防止權力對個人自由的誤傷。

如果規則模糊不清,那麼很可能導致普遍性違法,一方面,民眾缺乏合理預期,不知道哪些該干,哪些不該干,惶惶不可終日。另一方面,模糊不清的法律也無法給權力的擁有者設定明確的裁判標準,容易導致選擇性執法,很容易發生權力濫用。

錢穎一:羅老師講到自由是平等的前提,所以自由要放在平等的前面。這一點很重要,讓我想起以色列前總統西蒙·佩雷斯曾經講過的一句話,這是他基於20世紀歷史經驗的觀察。他說:在這個世界中,那些把自由放在平等之上的國家與那些把平等放在自由之上的國家相比較,前者在平等方面要比後者在自由方面做得更好。所以把自由放在平等前面是有百年經驗事實為支撐的。

羅老師關於規則的明確性與民眾的合理預期,說明了法治對市場經濟的作用,還不僅僅是條文規定的內容,而是規則的明確性,或者說是規則的非任意性,它對民眾預期的起決定性的作用。市場經濟不同於計劃經濟,就在於市場是一個民眾參與的、分散決策的過程。而民眾預期是決策的前提,所以只有在規則明確的條件下,民眾才能有合理的預期。如果是普遍性違法和選擇性執法的話,那就導致規則的任意性,民眾就不可能有合理的預期,市場經濟就不可能很好運作。

問題二:民營企業產權的安全性和企業家的人身安全性問題

錢穎一:我們都知道市場經濟中的重要主體是民營企業。近年來中央出台了很多政策鼓勵民營經濟發展,最近國務院還發布了31條舉措。不過一個現實問題是,民營企業缺乏產權的安全感,企業家缺乏人身的安全感,這是造成民企對投資沒有信心的重要原因。我想問羅老師,目前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公有產權的保護是怎樣的?如何可以增加企業家的安全感?

羅翔:我國憲法明確規定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保護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並對非公有制經濟依法實行監督和管理。」

我們常說要給民營企業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其實需要的並非法律上的特別優待,就是一種法律上公平公正的環境。這種公平公正的環境需要現有的法律制度為民營企業的發展解綁,使民營企業家可以排除隱憂。

我的專業是刑法,我就從刑法的角度大致談談對這個問題的基本看法。

首先,優化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破除民營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的制度障礙,首要的是保障權利,而不是增加義務。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在權利不對等的情況下先談義務的平等並不合理。

其次,是刑法的明確性,也就是罪刑法定原則。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罪刑法定的精神在於用明確性的規則限制國家的刑罰權,防止司法擅斷,保障個人自由。

根據罪刑法定原則,法律規定的一定要明確,不能模糊不清。比如說非法經營罪,有個別地方認為,只要經營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那麼就屬於非法經營,如果達到了一定的數額標準,就構成非法經營罪,這種理解可能就不符合罪刑法定原則。這裡主要在於如何理解非法,非什麼法呢?刑法、民法、習慣法,道德法,還是你的看法。刑法明確規定,非法經營罪的非法必須違反國家規定,刑法第96條就規定,本法所稱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法律和決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措施、發布的決定和命令。」因此,國務院各個部委出台的部門規章和地方出台的地方性法規都不能染指刑罰權。

違法不一定是犯罪,我們沒有人沒有違過法,闖紅燈也違法,如果你說你沒有闖過紅燈,那我建議你看一看教育法第44條,學生應當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你敢說你從小到大,沒有違反教育法第44條。總之,犯法,也就是違法不等於犯罪。

我說一個案件吧,姑且也叫張三,開了一個培訓班,專門教人跳廣場舞,後來被舉報,公安機關認為張三構成非法經營罪。理由是,辦培訓沒有辦證,所以非法,而且還收錢,屬於經營,非法加經營,營業額大於五萬,所以就是非法經營。

教人跳舞,這也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所以可以去看《民辦教育促進法》,該法第十二條確實規定,開張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都要有關行政部門審批。舞蹈培訓機構屬於民辦非學歷教育,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等機構審批設立,未經許可,私自設立藝術培訓機構,屬於違反《民辦教育促進法》的違法行為。

但是,請注意違法不代表犯罪啊,《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了違法辦學的後果,「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責令停止辦學、退還所收費用,並對舉辦者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所以,看起來,公安機關其實也是有法律依據的。但是仔細審讀法條,你會發現本條的前提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法條沒有使用「違反本法」,所以它所指涉的必然是《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外的其他國家有關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二條規定:「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利用非國家財政性經費,面向社會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活動,適用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

立法者特別使用了「法律」而非「法律法規」。法律特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出台的。這就意味著,有關民辦教育的有關事項,在《民辦教育促進法》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只能依照教育法和其他有關教育法律執行,不包括行政法規,更不包括部門規章。除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教育法》以外,有關教育法律還包括全國人大常委會出台的《義務教育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學位條例》、《教師法》、《高等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但是在這八部法律中,沒有任何一部法律認為擅自舉辦培訓學校要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從罪刑法定原則出發,對於私自舞蹈培訓機構,並不存在追究非法經營罪的刑事責任的「國家規定」。

再次,就是刑法的輕罪化和輕刑化,即從之前的重刑主義向輕刑主義的轉變,這裡尤其是企業刑事合規。我也大致梳理了民營企業家涉及犯罪的條文,也想從我們法律人的角度為企業合規提出相關的建議,以排除民營企業家的後顧之憂。

有研究機構調查,2022年企業家犯罪高頻罪名排前十的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串通投標罪、詐騙罪、合同詐騙罪、集資詐騙罪、貪污罪、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其中有不少罪名,比如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是企業家缺乏現代企業觀念,把企業的錢等同於自己的錢。但也有個別司法機關對法律做機械的理解,認為只要民營企業家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物,或者挪用資金,就構成職務侵占罪或挪用資金罪,完全忽視了本罪侵犯財產權的本質。

比如張三本是一人公司的股東,由於在工商登記中只占10%的股份,而讓掛名股東占了90%的股份,張三未妥善遵守會計制度,將公司的財物用於個人花費,張三後來被控職務侵占罪。再如,李四是個人獨資公司老闆,占公司股權100%,挪了100萬給小三買車,小三的前男友舉報李四挪用資金。從表面上看,張三和李四都違反了公司法的規定,妨害了公司的管理秩序。但是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罪都是侵犯財產罪中的罪名,這就清楚地表明立法者認為它們主要是一種侵犯財產權的犯罪。公司的財產終究體現為股東的財產權,既然張三是公司實際上的唯一股東,他的侵占行為不可能侵犯股東的財產,自然不構成犯罪。同理,李四占公司股權100%,他的挪用行為也不可能侵犯公司唯一股東的財產權,自然也應以無罪論處。

錢穎一:羅老師為我們解讀了犯罪與犯法之間的關係。對於普通人來說,既然犯罪一定是犯法,那麼就容易認為犯法就是犯罪。其實犯罪與犯法的關係,就好比白馬是馬,但是並非馬都是白馬。白馬只是馬中的一種,是很少的一種。

羅老師強調的基本原則是: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請羅老師為我們講一個實例,來說明犯法不一定是犯罪。

羅翔:比如企業之間的借貸,按照之前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貸款通則》第61條規定,「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所企業之間的借貸可能是違法行為。但貸款通則是部門規章,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是不能規定犯罪與刑罰的。因此企業借貸即便犯法違法,也不一定是犯罪。

有一個著名的案件是張文中挪用資金等案,該案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十起人民法院助力全國統一大市場建設典型案例」。2018 年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公開宣判, 撤銷原審判決,改判張文中無罪。張文中系物美集團原董事長,於 2009 年 3 月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二審判處其有期徒刑 12 年並處罰金人民幣 50 萬元,2013 年 2 月刑滿釋放。對於其中的挪用資金案,張文中的再審辯護律師認為,張文中的行為屬於單位挪用,沒有歸個人使用,不構成犯罪。這種辯護意見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最高法審監庭負責人指出:構成挪用資金罪, 除了要有挪用資金的行為,還必須證明挪用的資金是歸個人使用。如果不能證明歸個人使用,則不構成挪用資金罪。《刑法》第272條挪用資金罪的罪狀描述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

從這種文字描述來看,借貸給他人和歸個人使用似乎屬於並列關係,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無論是為了追逐個人利益,還是為了企業利益挪用本單位資金借貸給他人在字面上看都可能符合挪用資金罪的構成要件。然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是單位的財產權及其背後的股東財產權利,如果以單位名義挪用,不可能侵犯單位財產權,自然不構成此罪。

當前,有很多企業家所涉及的犯罪是法定犯,法定犯就是沒有違反倫理道德,只是因為法律的規定所以成為了犯罪,比如買了幾隻鸚鵡構成危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抓了幾十隻壁虎,有可能構成非法狩獵罪,用泥鰍釣魚,有些地方認為構成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對於經濟領域中大量的法定犯,由於反道德性不強,是存在法律上的認識錯誤的,對此可以免責,不知者不為罪嘛?如果一種錯誤一般人都有可能去犯,自然不應該構成犯罪。當然,這裡就有一個矛盾,所有人被抓,都會說不知道法律,那怎麼辦。一個建議就是法定犯初犯不追責制度,既然法定犯反道德性不強,那麼可以給人一次犯錯誤的機會。2021年修正的《行政處罰法》也增加了「首違不罰」的規定,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法定犯與行政違法的界限本來就非常模糊,為了限縮法定犯的適用,也應該在刑法中推廣初犯不罰的制度。法定犯初犯不追究刑事責任也可以為企業刑事合規制度的推行提供助力。

總之,對於民營企業的發展,法律的規則應當儘可能明確,少捕慎訴,寬刑省獄,囹圄空虛,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理的預期,保障他們合法的權益。

錢穎一:犯罪與犯法不同,但是搞清楚它們之間的界限並不容易,這是造成不安全感的原因之一。羅老師通過張文中案件來說明,確定是否犯罪必須嚴格依據和理解法律條文的準確含義,切不能望文生義,也不能移花接木。

問題三:地方政府對民營企業罰沒的問題

錢穎一:我最近看到一則報道,《南方周末》統計了2021年全國300餘個地級市的罰沒收入。111個公布罰沒收入數據的地級市中,有80個城市罰沒收入呈上升態勢,占比超過72%。河北霸州「67天突擊罰款6700萬」被國務院點名通報。日前,國務院也審議通過了一攬子取消和調整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中的33個罰款事項。罰沒的法律依據是什麼?為什麼這幾年罰沒問題變得越來越突出?

羅翔:這裡可能有兩個問題值得思考,一個是罰沒收入的歸屬,另一個是罰沒收入制度的理論根據。

首先是第一個問題。最近的幾年的罰沒收入呈上升趨勢。

2022年,國家罰沒收入是4283.98億元,國家總財政收入是203649.29億元,罰沒收入占比2.1%。國家罰沒收入在2021年是3711.95億元,2020年是3113.87億元,2019年是3062.09億元,2018年是2659.18億元。2019年破三千億,2017年破兩千億(2394.14億元),2010年破千億(1074.64億元)

在罰沒收入中,地方占大頭。以2022年為例,4283.98億元國家罰沒收入中,中央為596.89億元,地方為3687.09億元,占比86%。2022年,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108762.15億元,其中地方罰沒收入3687.09億元,占比3.34%。2022年的地方財政房產稅為3590.35億元,比罰沒收入還要少。

所以罰沒收入逐漸成為地方財政的重要收入來源之一,個別省份罰沒收入甚至占地方財政一般預算收入(也就是稅收和非稅收入總計)的7-8%左右。個別城市甚至超過百分之十,甚至更高。

有學者研究顯示,當前,司法機關雖然採取收支兩條線,罰沒收入不直接歸司法機關支配,司法機關將罰沒收入上繳地方財政,地方財政根據情況將罰沒收入返回司法機關,罰沒收入用於補支司法經費。有學者就認為,在某種意義上,罰沒收入的返還,司法機關罰沒越多,補貼的辦公經費也越多,這是導致將一般違法行為乃至普通經濟糾紛認定為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這種現象必須引起全社會廣泛的關注。

罰沒收入包括兩個部門,一個是行政機關的罰沒,比如交通違章的罰款,一個是司法機關的罰沒,比如張三犯非法經營罪被判罰金,追繳違法所得。

所以現在值得思考的問題是,是否應該把罰沒收入收歸中央,避免個別地方的趨利性執法,這是一個需要慎重思考的問題。也許可以采折衷說,行政罰沒還是歸地方,但司法罰沒歸中央。

錢穎一:羅老師引用的統計數據顯示了2022年罰沒收入為4283.98億元,比當年房產稅收入3590.35億元還要高。不僅如此,罰沒收入也分別比資源稅3388.61億元、城鎮土地使用稅2235.62億元都要高,與印花稅4390.15億元超不多。

關於罰沒收入的歸屬問題值得討論。目前罰沒收入歸屬地方部分占了近90%。但是也要注意到,目前地方性財政收入已經太少了,所以如果把所有罰沒收入都歸中央可能也有問題。羅老師提出要區分兩種罰沒,把行政罰沒歸地方,把司法罰沒歸中央,就有一定道理。這是因為司法罰沒與刑法和犯罪相關,對人的安全性直接相關,因此公正性是第一位的,不應該受財政收入利益的干擾。

羅翔:第二個問題是當前罰沒收入的範圍,有些學者認為應該適用消極的一般預防理論,禁止任何人從犯罪及相關行為中獲益,有些地方也是這麼做的。所謂消極一般預防,通俗來說就是威懾,殺一儆百。通過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得收益,無論最後增值多少,都要予以罰沒。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威懾民眾,不至於實施違法犯罪,否則就會竹籃打水一場空。

比如張三行賄領導,獲得了購買一顆雞蛋的資格,通過市場價值買了這顆蛋,後來蛋生雞,雞生蛋,經過多年的努力,這顆蛋成為了大型養雞場,養雞場又變成了大型遊樂場。但是由於初始程序違法,很有可能整個養雞場都要罰沒。這種做法是否合理,是值得研究的,因為它完全無視企業家的勞動、智力和機遇的成本。現代刑罰理論的一般預防,已經從消極走向了積極,所謂積極的一般預防,就是民眾之所以不犯罪,是因為發自內心的尊重法規範。這種雞生蛋蛋生雞的一律罰沒的做法,是否能夠獲得民眾內心的認同,也是很值得研究的問題。

錢穎一:這是一個經典問題:幾年前偷了一個雞蛋,現在變成了一個養雞場,到底應該罰沒多少?罰沒收入範圍問題就牽扯到罰沒制度的理論依據了。這顯然是一個更加深奧的問題,但又是一個在現實中民營企業經常遇到的問題,也是企業家沒有安全感的一個原因。我們希望法學界對這個問題深入研究。

結語

錢穎一:我們這一節的時間到了。羅老師的分享讓我們對法治的本質有了更加清晰的認識,有助於糾正我們長期以來對法治理解的偏差。

我們對法治理解有偏差,其中一個原因是傳統文化的慣性思維,特別是深入人心的「法家」思想傳統。中國古代的法家思想的核心是「以法治國」(rule by law),也就是封建統治者以法律為工具,用一套法律來壓制民眾,為統治者服務,所以叫做「法制」(制度的制)。其本質是法律只約束民眾,不約束政府,或者只約束下級政府,不約束上級政府。

現代的「法治」(治理的治)(rule of law)的本質完全不同。法治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個人自由,它通過保障個人權利(利益的利,rights),同時限制公共權力(力量的力,power)來實現。這就是法治的內涵:對於私權而言,法無禁止皆可為;對於公權而言,法無授權皆禁止。這是剛才羅老師強調的。

所以,「法治」不是「法制」,「權利」不同於「權力」,這是認知的關鍵。遺憾的是中文發音完全無法區分前者和後者,這是太容易造成認知偏差的一個原因,必須引起我們的警覺。所以在我們正確理解「法治」時,要從識字開始,不能只是聽音。

羅老師,最後請你做一個簡短總結,來結束今天我們的對話。

羅翔:哲學家說,語言的邊界就是我們世界觀的邊界。同樣,語言的模糊也是我們世界觀的模糊,因此對於剛才錢老師所說的權利、權力,法治、法制,這樣發音相同但意思完全不一樣的詞彙,我們一定要有準確的界定。

我們學法律的人常說,法治雖然不是一種最優治理方式,卻是一種避免出現最壞結果的次優選擇。法治最核心的精神就是對公權力的限制,對個人自由的保障。在今天這樣一個不斷變動的世界,我們希望法治能夠帶給我們相對的確定性。這種確定性來源於對正義的渴望,對人的尊嚴和自由的尊重。願法治能培育出更好的市場經濟,也希望我們能在法治的基礎上打造市場經濟。法治是最好的營商環境。

— THE END —

本文選自和訊。灼見經授權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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