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符時,應按照合同內容來確定!

2019-11-08     風控大咖

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符時,應按照合同內容來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合同當事人不能以合同名稱與內容不符為由主張合同存在欺詐。

——中國農業銀行信託投資公司訴中國輕工業原材料總公司信託貸款擔保合同糾紛上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1997年第3期)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合同中的貸款對象、金額、期限、包括利率及擔保責任約定得非常明確。無論合同名稱為信託貸款還是委託貸款,都沒有改變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不存在對擔保人的欺詐問題。材料公司關於合同的名稱與內容不符是違法,為這樣的合同擔保是受投資公司的欺詐,故不應承擔擔保責任的抗辯理由,缺乏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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