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債權人遲延行使抵押權導致損失擴大的,債權人無權要求賠償,但債務人同時因抵押物增值而受益的,可以適用損益相抵規則,合理確定該損失擴大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一方違約後,對方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採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債務履行期屆滿後,在債權人明知債務人無力償還債務而債務人明確表示以抵押物清償的情況下,債權人遲延行使抵押權,造成債務人違約損失擴大,對於該擴大的損失,債權人無權要求賠償。但在債務遲延履行期間,因抵押物增值使得債務人受益而致其實際損失並未增加的,應就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利益予以衡量,並根據損益相抵規則,由債務人承擔上述擴大的違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