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產權狀況沒有實質性審查怎麼處理?

2019-09-21     風控大咖

抵押權人對抵押物的產權狀況沒有實質性審查義務,不能以抵押權人未核實抵押物的產權真實性為由認定其存在過錯。

產權證所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準確,系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定程序審查後作出確認,該行政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物權公示公信的效力,非依法定程序不得撤銷。無論其記載的內容是否與實際相符,相對人均有理由相信該產權證的真實性。與產權證上的權利人進行交易的第三人,其所取得的權利仍受法律保護。我國法律、行政法規並未規定抵押權人在接受抵押時負有對抵押物的產權證做實質性審查的義務,故不能以抵押權人可能明知產權證存在權利瑕疵而未對產權證項下的產權真實性做進一步核實為由而認定其接受抵押時存在過錯。尤其明確的是,抵押權人接受抵押時,抵押物的產權問題並不存在爭議,抵押權人基於對產權證記載內容的信任而接受抵押,其主觀上並無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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