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精神才是真正的契约精神

2019-12-31     蔡氏意学


关于契约和契约精神,现代人的认知存在太多混乱和臆断,甚至乾坤颠倒,以黑为白。

最大错误是,认为契约和契约精神契约于西方,而中国则是缺乏契约精神的。事实是,契约是起源于中国的,不仅如此,契约在中国文明居于始源与核心地位。可以说,中国文明就是契约文明,春秋以前的中国社会就是契约社会。

《周易 系辞》:“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所描述就是契约社会,结绳和书契是契约的最早的两种形态。

而整个西方则是缺乏契约的起源史的,而且却非真正的契约实践史。不仅西欧文明如此,即便被现代欧美人奉为人类文明始源的古两河文明也是如此。

不过,西方的契约的确出现在古两河。但是,古两河的契约,不仅是缺乏起源史,是突然冒出的。更重要的是,从属性上看,古两河的契约,包括与其一脉相承的犹太教、基督教的契约,一些现代欧美的契约,都是有契约之形,而无契约之实,压根称其不上契约。

以中国的契约看,契约的根本目的是“文以载道”、“立象以尽意”,是帮助表达和实现契约双方的真实的意志、意愿。因此,契约精神的核心就是“诚”、“直”。从甲骨文字形看,这两个字都是契约文字,其字形都是直接借用了书契符号。

对于“直”的字形含义,我已经已经做过专门的分析,就是将自己的真实的想法,直截了当地呈现出来,呈现在书契上。即契约记录的是契约双方最直接的想法、意见,没有任何隐瞒、被迫、不情愿。


“诚”的母字是甲骨文“成”,关于其字形含义,以后会做专门的分析,这里只是指出,指的契约之成,契约的成功签订和执行。契约的“成”,是双方“诚”的结果,因此“成”中是包含着“诚”的义项的。“诚”出现比较晚,战国才有,在此之前,其义项用“成”来表示。


但是,西方的契约,从起源上看,则是神学式的,讲的是对神灵,对神灵意志的服从,而不是契约双方的“诚”和“直”,不是其真实想法和意见的真实表达。

古两河的契约,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基本前提。其最早的法律的出现在乌尔第三王朝,即《乌尔纳姆法典》,大约在公元前2100年左右,相当于中国的尧舜时期。后来的《汉穆拉比法典》正是在其基础上发展而出。汉穆拉比的时代处于中国的夏朝。

但是,无论《乌尔纳姆法典》,还是《汉穆拉比法典》,从基本原理上来说,都是神的意志,而契约则又是以法律为基础。


显然,犹太教的法律和契约思想来自古两河,甚至将两者等同,都是直接来自上帝,是上帝的意志,也是上帝对人类的要求,与人类的约定。《摩西十诫》既是法律,也是契约、约定,是上帝对人的要求,是神意,因此是法律。但是,同时上帝又承诺如果人遵守摩西十诫,上帝就承诺给人类很多好处,因此,也是契约。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圣经》也叫“约书”,犹太教的叫《旧约》,基督教的叫《新约》。

但是,无论是古两河,还是犹太教、基督教,在其契约中,最为契约的参与者,人是没有任何主体性而言的,人的真实的想法和意见也毫不重要,人只是一个绝对的服从者,绝对服从上帝的意志。

这样契约压根不是契约。

现代欧美的契约正是在基督教契约的基础发展而来,强调的是对法律的遵守,对契约条文的机械遵守,而非契约双方的真实意见和想法。人是没有任何主体性的,与“文以载道”、“立象以尽意”更是八竿子打不着。

在现代的契约意识形态看,《威尼斯商人》的夏洛克,如约割掉还不起高利贷的安东尼奥的一磅肉,就是契约精神,如果不割,反而违背契约精神。

春秋之前的中国社会,是实实在在的以契约为基础的契约社会。春秋出现的“礼崩乐坏”,实质就是对此前的契约秩序、契约社会的破坏。这种破坏随着秦始皇统一中国而达到高潮。

尽管貌似强大的秦国,在秦始皇时期统一了中国,并将法家式的高压的集权专制在全国推行。这引发了最底层的老百姓的不满,于是他们就搞农民起义。秦朝也仅仅维持了十余年。

为什么老百姓拼命发对秦国,原因很简单。有史以来,中国就是契约社会,就是协商社会,就是道义社会,就是大人社会,对秦朝的不尊重个人主体性的专制做法,老百姓非常不适应。即贾谊在《过秦论》中所总结的“仁义不施”。


最终的解决方案到汉武帝才出现,就是接受董仲舒的建议,实施“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所谓的“百家”,不过是在外来的法家冲击下,在中国出现的异端,可以说“百家皆法家”。而“儒术”则是对春秋之前中国固有的契约社会的总结和提炼,是中国文化的嫡传正宗。因此,“罢黜百家”实为“罢黜法家”、“罢黜西方”,“独尊儒术”实为“独尊契约”、“独尊中国”。

概而言之,儒家是在古代的契约社会业已崩溃的情况下,努力坚守和传承契约精神。契约社会的肉体消失了,但是契约社会的契约精神是永恒的。儒家思想就是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的要义则是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反对凌驾于个人主体上的任何权威主体。因此,儒家发对法治,而倡导德治、仁政,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而奉行礼乐教化。

但是两个原因使得儒家并没有真正做到“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第一个原因是,在中国之外的地方,崇尚暴力专制的法家文化继续盛行,并不断地侵入中国。譬如匈奴,譬如伊斯兰,譬如北辽,譬如满清。

第二个原因是,在中国内部,被法家化的不仅仅有政府,还有民间。不仅政府,包括皇帝和官员,崇尚权势和财富,民间也兴起崇尚权势和财富的风气,不断涌现出垄断产业、兼并土地、鱼肉乡里的豪强。要对付这些豪强集团,必须一个强大的政府,一个权势更高、财富更多的政府。

因此,汉武帝之后,中国所形成稳定的制度形态,是非儒非法、亦儒亦法的,儒家和法家的因素皆有。但是,儒、法因素的地位是不对等,是“儒体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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