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拳把女儿打吐血,面对虐童事件,请用法律武器帮助孩子(详解)

2019-07-07     淅爸育儿记

面对每一起虐童案件,除了义愤填膺,我们更应该采取“零容忍”的态度。我们的举手之劳,可以挽救一个孩子的未来。

“她一拳打下去,好大的力气。”

“她把我带到房间,她说为什么死到这里来,这又不是你的家!”

地上还残留着婷婷挨打时吐的血...

这已经不是婷婷第一次挨打了,在这之前,婷婷刚刚接受社会救助,从医院养了两个月的伤回家。

据《经视法案》栏目报导,婷婷是一个不敢回家的女孩,每天需要面对远超她年龄能承受的沉重的家务,洗棉袄、棉裤、做饭...做不动就要挨打。

非当如此,她每天都要挨饿,饿的时候就喝自来水,旁人见她可怜给她买东西吃,但这也会成为她被父母打的理由。

在医院休养了两个月后,婷婷痊愈了,爸爸过来接她,但婷婷并不愿意回家。父亲立下毒誓:“我再这样就把脑袋切下来,往火盆里丢就算了!”

然而当天晚上,文头所提的情况发生了,婷婷再次遭到了毒打...

中国虐童的现状--刻不容缓的形式

在我国,官方从未有过虐童统计,这与欧美日等发达国家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我们所能得知的虐童报导,只是让早已存在的事实浮出水面,但更多的是没有被报导的事实。

世界卫生组织有一个小组曾对中国的虐童状况做了一个系统评估,数据非常惊人:

  • 26.6%18岁以下的青少年遭受过身体虐待
  • 19.6%18岁以下的青少年遭受过精神虐待
  • 8.7%18岁以下的青少年遭受过性虐待

而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推算,中国受虐待儿童数据可达1000万,在2014年的数据统计中,有近6成虐童的主体是孩子的父母(包括亲生父母49%,继父母13.5%),婷婷,就是拿13.5%中的一个。

根据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2015年的数据,在未成年人遭受到家庭暴力案件中,亲生父母施暴占到74.75%。

然而面对如此严峻的虐童形势,孩子们却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法律地位。

关于虐童的法律

在国外,虐待儿童的行为是法律的高压线,而在中国还是一条虚线--在我国《刑法》中没有独立的虐待儿童罪的罪名,当虐童事件发生,能对父母进行定罪的,是“虐待罪”。

虐待罪的定性

虐待”,具体是指经常以打骂、冻饿、捆绑、强迫超体力劳动、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各种方法,从肉体、精神上迫害、折磨、摧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行为。

虐待行为与偶尔打骂或者偶尔体罚行为的明显区别是:虐待行为往往是经常甚至一贯的,具有相对连续性的家庭暴力。“

家庭成员”,是指在同一家庭中共同生活的成员。非家庭成员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

虐待罪的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上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如果伤害是长年累月造成的,可以认定是虐待行为,如果是个别一次行为造成的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可见,法律是有在保护被虐儿童的条例的,但事实上,单靠孩子自身是没办法完成这一举措的。

被虐儿童,需要外界的帮助,需要你的举手之劳

根据《刑法》,虐待罪被分为两个层面,一般情况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自诉案件,只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公安机关才主动立案侦查。

告诉的才处理

(一)虐待家庭成员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

这里的“情节恶劣”,是能否构成虐待罪的重要界限,具体是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家庭成员屡教不改的等等。

(二)虐待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对于犯虐待罪,在没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只有被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的才处理,对于被害人不控告的,司法机关不能主动受理,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告诉的才处理,但被虐待的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换言之,没有被害人的控告,司法机关不得主动追求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果不造成重视或者死亡,司法机关也无法主动追究责任。

在父母虐童案中,孩子能否意识到自己正处于被虐待的状况,又能否得知举报的途径(报警,妇联、居委会/村委会、学校等),最后又敢不敢去举报呢?这就是孩子需要我们帮助的地方!

哪些人可以帮助孩子举报?

关于虐童的报案率在我国是非常低的:2008~2013年媒体报道的697例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案件中,医务人员、教师、民警等专业工作者报案率仅为10.61%。(数据来源:检察日报)

下图这一数据,可以和美国进行对比。美国少年司法和少年犯罪预防办公室首席副主任麦乐迪·汉斯,2014年在北京出席会议时表示,从2008年到2012年,在(美国)340万起儿童虐待报告案中,59%为专业人士汇报。

一方面,孩子缺乏自救的意识和能力:

云南一男子,酒后暴打俩孩子,还晒出孩子被打伤的图片,并配文“我会继续折磨死两个小孩子”。

被虐待的两个孩子,一个4岁,一个2岁,如何自救?

又如婷婷,她只知道不回家以躲避虐待,但她并不知道应该去哪里求助。若不是医院救助过她,异日晚上她挨打的时候,根本就不知道能医院也能成为她的避难所。

另一方面,我们对此的认知受阻:

通常认为,父母打子女是天经地义、稀松平常的事情,而作为外人,也没权利和义务去管别人家的家事,加之施暴者往往会对“多管闲事”十分反感,进行语言甚至身体攻击。

我们,真的是“猫哭耗子--多管闲事”吗?不!

在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虐待儿童的报告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6条第2款规定: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16年实施的《反家暴法》中,列明了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有责任向公安机关举报家庭暴力。

在美国,举报虐童案件是“强制报告制”,从1963年到1967年,美国各州政府先后制订受虐儿童通报法。

各州的法律都有差异,但总的意图是:哪些人群与儿童密切接触,他们就有这个举报责任。如果有关人员未尽到举报义务,就可能受到罚金、监禁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处罚。

举报者要注意:举报素材来路要正

在举报虐童案例中,有一例是比较特殊的情况:举报者反遭定罪。

在前段时间,深圳“父母虐童案”中:女童父母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然而两位举报者因“非法获取他人监控账户信息并偷窥隐私”被行政处罚。

这是由于举报视频是举报者王某从一个家庭监控APP上下载的,账号密码由女孩父亲的牌友提供。

因女孩父亲用这位牌友手机登录过这一监控APP,所以他的手机能自动登陆这家人的监控APP。一次在无意间看到了视频里有虐童情况,便持续关注了一个月,然后向王某爆料。

举报行为是正义的,但举报的途径却是侵犯隐私的。

我们应当鼓励社会各界人士踊跃举报身边的虐童事件,但我们并不能鼓励通过违法违规手段进行资料采集。

就如婷婷的案件,邻居给婷婷送食物,发现婷婷浑身伤疤,也经常看见、听见婷婷被父母打骂,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而当虐待案件正在发生时拍摄取证,则不属于侵犯隐私。

举报虐童案件,不要怕举报错了

这里必须要回应一个问题了,举报错了怎么办?过于敏感怎么办?这一点不用担心。

举报虐童安静,不需要像破案一样,等证据集齐才可以举报。甚至都不用有“合理的怀疑”,只要“有理由怀疑”就可以。理由和合理,是两码事。

举个最贴近生活的例子,你住在2楼,3楼的夫妻好像在教训孩子,孩子哭了1分钟。这个时候你没必要上楼查看,也没必要报警。

但如果孩子还在持续哭泣,并不断有殴打的声音传出,作为邻居,作为一个正直的人,你需要扭转观念,上楼敲门去看看到底发生了什么。

如果关切之后,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应该选择报警。

退一万步说,即使举报错了,无非是把正常管教当作了虐待,有关部门上门后,这一问题很容易弄清楚。这个成本是可以接受的。

淅爸有话说:一次义愤,或许能换来一个受虐儿童的命运转变。我们应当向发达国家学习他们的相关法律制度,但就从“强制举报”而言,假如我们都能做到非强制举报,这才是我们整个社会的进步。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CvY_JGwBmyVoG_1ZCcR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