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女,1985年生,安徽省亳州市人,大学文化,无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庭审中,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宽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系初犯,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