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動物保護法》:修改需認真評估回歸理性

2020-02-15     科學網

作者 | 胡珉琦



2月14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召開會議,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認真評估傳染病防治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完善。


1月以來,國家林業和草原局和其他相關部門相繼出台了疫情期間最嚴野生動物管控措施:


對飼養繁育野生動物場所實施隔離,嚴禁對外開放、禁止轉運販賣,封控隔離所有人工繁育場所的野生動物……相關保護機構和公眾的呼聲,也從禁食「野味」,擴大到全面「禁野」。


相關野生動物保護專家在接受《中國科學報》採訪時也提醒,當輿論涉及《野生動物保護法》(簡稱野保法)修改時,則需要回歸集體理性,不宜倉促行事,否則可能會增加巨大的社會成本,也會影響規則的有效性。


《中國科學報》:新冠肺炎疫情從武漢華南海鮮市場暴發,從公共衛生風險控制出發,有保護機構提出,應該明確從野外捕獲的所有野生動物一律不許進入市場。


問題是,現有的野保法並沒有涵蓋所有野生動物。


我們是否需要把所有不在國家和省級重點保護名錄內的物種都作為一般保護物種,全部納入野保法?


不具名物種保護專家:

目前,野保法里規定的保護對象是「珍貴、瀕危的陸生、水生野生動物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它們包括了三類:國家重點保護動物、省級重點保護動物和具有重要的科研、經濟和社會價值的「三有」動物。也就是說,剩下沒在任何保護名錄里的「三無」動物的確處於監管的真空地帶,可以自由進出市場。


所以,針對野保法涉及範圍過窄的質疑始終存在,這種「擴大保護對象,推及至所有野生動物,實施分級管理」的呼籲具有一定代表性。


不過,這個觀點過去一直未被採納,在國際上也不是主流。


因為法律的執行是有成本的,把所有野生動物全部管起來,這樣行政主管和執法部門所承受的壓力都很難想像,管理、執法成本也太高了。


況且,現在科學家對中國到底有多少種野生動物還沒摸清,海洋魚類、很多無脊椎動物的物種數、分布和數量是空白。


如果強調公共衛生安全,我們可以考慮從《動物防疫法》角度,提出重點防疫野生動物名錄,在野保法上提供相應的銜接,把它們納入「三有」動物進行監管。或者,在調整「三有」名錄時就將防疫重要性納入考慮。


《中國科學報》:野保法涉及範圍過窄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中科院成都生物所兩爬專家丁利:

野保法中涵蓋的保護對象確實應該更新和擴大。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是1989年國務院頒布執行的,已有30年未作改變。


過去執行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並不能與現今的情況相匹配,大量瀕危物種未及時列入保護名錄,保護力度很難得到加強。


我認為,當下,在野保法現有框架下,加緊出台新的野生動物保護名錄是最現實,也是最可行的。


《中國科學報》:「禁野」根本上針對的是「利用」二字,野保法給「利用」留了口子,是否意味著為「利用」提供庇護?


不具名物種保護專家:

2016年野保法修訂後,首先明確了它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野生動物,拯救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制定本法」。


同時,由於現階段我們對野生動物的需求是一種客觀存在,在法律中是無法迴避的。


合法利用人工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產品在任何國家都是得到承認的。


野保法里雖然有「利用」的條款,但目的是嚴格限制「利用」。如果不把「利用」的內容納入野保法,就完全失去了管理的依據,這又該怎麼辦呢?


《中國科學報》:從禁食「野味」,到全面「禁野」,也就是「野生動物貿易,無論是否養殖,都必須一禁到底」,這樣的法律訴求可行嗎?


不具名物種保護專家:

堅決支持全面禁野,是一種傳統意識的觸底反彈,它有其進步性。


不過,法律是規範人類行為的兜底,是需要公權力實施的,正因為如此,它不能替代文化和意識變革的作用。


如果因為現階段還無法徹底扭轉傳統文化和個人消費習慣,就把一種社會理想投射到法律里,是違背法律精神的。


靠法律無限擴大幹預範圍,意味著監管、執法主體可能需要無限擴大權力和監管範圍,恰恰會導致法律難以執行,而且會造成巨大的社會成本。


丁利:

法律是在很大程度上遵從傳統、習俗的,因為法律是傾向於「保守」的。


這不意味著法律反對變革,而是說,不能性急而太過輕易地讓既有規則朝令夕改,否則就會破壞法律的權威性,無法保證人們的穩定預期。


野保法的修改一定是循序漸進的,需要經過充分討論,形成普遍共識。


一旦全面「禁野」,傷害最大的便是那些本來就缺乏公眾關注的「華農兄弟」,是沒有人幫他們呼籲的一群人。至少應該聽一聽他們的聲音。


《中國科學報》:允許利用人工馴養繁殖野生動物,客觀上給非法貿易製造了漏洞,如果野保法修改,究竟該關注什麼內容?


不具名物種保護專家:

其實,野保法現有的法律框架是相對清晰、合理的,野生動物貿易的混亂,主要是法律落實的問題。


理論上,在當前實行的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經營許可證制度下,獲得許可證的個人或機構如果想要合法進行市場交易,需要經過申請和核查,其間涉及多個程序和管理部門。


現實中,不同法律和不同主管部門之間銜接不到位,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不夠,規則就形同虛設。


檢驗檢疫就是個典型問題。


按照野保法的規定,所有進入市場的野生動物都要求有合格的檢疫證明。但檢驗檢疫屬於《動物防疫法》管理內容,農業農村部對野生動物沒有檢疫項目和標準,根本出具不了檢疫合格證明。


很多人工馴養的野生動物就算合法養殖,也是非法上市,檢驗檢疫根本得不到落實。


所以,與擴大各種禁限範圍付出的巨額成本相比,在現有法律框架下改進、落實管理更經濟。


這也有助於真正提高我們國家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和國家治理的能力,形成整體的、長期的效益。


丁利:

2016年新的野保法出台,但相應的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卻遲遲沒有調整更新。這是造成多部門管理交叉、制度銜接空缺、監管落實不力的一個重要原因。


野保法是上位法,不可能大包大攬、規定過細,本該由下一級法律規章來細化。


但就像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最近提到的,野保法相關配套規定沒有及時出台、完善,有關野生動物保護的具體辦法、目錄、標準、技術規程等尚未及時出台和完善。


如果可以推動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動物防疫法等相關法律、條列的修改,對完善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系是非常有益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kthSSHABgx9BqZZIoW0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