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黑除惡 | 拉掛橫幅、貼報噴字、播放哀樂……用「軟暴力」討債 盧寶剛等13人涉黑案宣判

2019-11-01     濰坊檢察

10月31日,平度市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了盧寶剛等13人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一案,判處首要分子盧寶剛有期徒刑25年,判處其餘12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個月不等。案件由平度市人民法院院長閻春光擔任審判長,組成7人合議庭進行審理,平度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董宏耀等5人出庭支持公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以來,被告人盧寶剛糾集其他被告人,開始有組織地實施暴力討債等違法犯罪活動,並於2016年3月份成立「資本之鷹」公司。該公司以民間借貸為名,從事非法高利放貸和暴力討債業務,逐步形成了以盧寶剛為組織者、領導者,人數眾多、成員相對穩定、內部層級分明、組織結構較為嚴密的黑社會性質組織。

該組織假借民間借貸之名,侵占被害人財產,有組織地實施詐騙、敲詐勒索、尋釁滋事、虛假訴訟、非法侵入住宅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在平度市區及周邊鄉鎮、村莊形成了重大影響。盧寶剛等13名被告人對外承接委託討債業務,充當「地下執法隊」,插手民間經濟糾紛,擴大非法影響。外出討債時,統一配備貼有「催收」字樣的車輛,成員穿著印有「懷慈悲之心,行雷霆之事」字樣的統一服裝。通過拉掛橫幅、貼報噴字、播放哀樂、高音喇叭喊話等手段,利用滋擾、糾纏、哄鬧、聚眾造勢等「軟暴力」違法犯罪活動,影響、限制人身自由,侵害人身財產安全。有的借款人被逼無奈,躲避他鄉;有的被迫離婚,妻離子散;有的被侵占房產強制趕出,有家難歸;有的因不堪忍受滋擾和屈辱,自殺未遂。其行為嚴重影響社會秩序和他人正常生活生產秩序,共計作案60餘起,受害群眾達100餘人。

法院認為,盧寶剛等13名被告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規定的關於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法律特徵,依法應當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被告人盧寶剛系黑社會性質組織的首要分子,依法應對其組織、領導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所犯全部罪行負責,其他組織成員應當對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擔相應責任。

平度市人民法院以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虛假訴訟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數罪併罰,判處被告人盧寶剛有期徒刑25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於其他12名被告人分別以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判處有期徒刑18年至1年7個月不等,並判處罰金人民幣17萬元至1萬8千元不等,追繳非法所得539萬餘元。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執法監督員、媒體記者及社會各界群眾旁聽了本次宣判。


來源:平度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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