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大火的《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少年顧廷燁繼承了其外祖父的遺產引發巨大的爭議,很多人認為外孫是不可能繼承外祖父的遺產的。
今天,縱橫就通過這個事情,來給大家介紹一下宋朝時期的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知否》中白家是否屬於「戶絕」
很多學者對戶絕解釋為「男子死而無繼」,簡單的可以理解為父系繼承的斷絕,就是沒有兒子來繼承家產,更深層次的來理解,是指從政府的角度來說,因為沒有當家人,「戶」作為納稅單位的消失。
紅樓夢中林如海就是絕戶
當然,也不是所有沒有子嗣的戶去世就是戶絕,關於戶絕還有很多說法,要看他有沒有分家。
假如該戶沒有獨立門戶,也就是沒有分家,有父親,兄弟同居而沒有分家的情況,這算是一個擁有共同財產的家庭,因此即使有一個人死亡,他家裡還是有男性成為來主持整個家裡的事物,這就不算戶絕。
舉例來說,張三和張四是兄弟,在沒有分家的情況,即使張三死了,沒有子嗣的情況下,這個家庭還是可以納稅的,從政府的角度來說,他就不是戶絕。但是張三和張四分家後,張四死後沒有子嗣,這個就是戶絕了。
更確切的說,戶絕就是戶主已經獨立門戶,且在戶主去世後沒有留下子嗣。
那麼《知否》顧廷燁的外祖父白家屬不屬於戶絕的範圍呢?
在劇中,顧廷燁的外祖父發喪的時候,顧廷燁穿著粗麻布衣出現,然後向白家人要家業,白家的人不衣,差點就把顧廷燁趕了出去。
關於顧廷燁外祖父屬不屬於戶絕,關鍵是要看他有沒有分家,如果沒有分家的話,就不算戶絕,如果分家了,那就算戶絕。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很明顯顧廷燁外祖父應該是屬於戶絕的,在喪禮上,顧廷燁的麽麽說,白家早就已經分家,白老爺子的財產是自己闖下的,後來白家的人又來投奔他,白老爺子沒有兒子。
戶絕情況下的繼子財產繼承
宋朝時期是中國古代經濟發展的一個巔峰,宋代的法律對財產也提供了諸多了保護制度,為了防止戶絕後,納稅單位的消失,宋朝對戶絕之家規定了立繼和命繼制度。
(一)立繼子繼承財產
所謂的立繼,是指丈夫去世後,妻子尚在,而此家又無子嗣,因此妻子過繼一個子嗣來繼承的方式,這種方式在古代是一種很普遍的方式《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謂: 「 立繼者謂夫亡而妻在, 其絕則其立也當從其妻。」 宋代法律為了使戶絕之家「 不斷香火」 , 為此立繼之制。
《宋刑統·戶婚律》規定, 凡立繼之子, 必為「 同宗昭穆相當者」 。「昭穆相當」 就是要求所立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而且是有同姓之子。
實際上,立繼子的方式,相當於收了一個兒子,等同於與亡夫之親生子的法律地位,在繼承財產方面,立繼子可以繼承全部的財產,可以說,如果有立繼子的話,也就不算戶絕了。
在《知否》中,顧廷燁的外祖父和外祖母都已經去世,因此就無法立繼了。
(二)命繼子繼承財產
命繼就是戶絕之家,夫妻兩個人一塊去了,在這樣的情況下,由戶主的近親屬指定一個子嗣來繼承《清明集》中謂: 「 命繼者謂夫妻俱亡, 則其命也當惟近親尊長。」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相對於立繼來說,二者還是有差別的,立繼相當於過繼過來,而命繼則是將財產轉移給改子嗣,所以其法律地位並不完全等同於立繼子。
命繼的話,不能夠完全繼承財產,在宋朝有詳細的規定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能夠繼承多少。
顧廷燁的外祖父白老爺的侄子白預亭說,白老爺在世的時候立他為繼,實際上就是立繼和命繼的一種。
白亭預敢於跟顧廷燁爭家產,依靠的就是這種血緣關係,在很多人看來應該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在劇中說了,因為白亭預想要侵吞白老爺的家產,已經被從族譜上除名了。
無論是立繼還是命繼,都必須在《宋刑統·戶婚律》規定的「昭穆相當」 , 即是要求所立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晚輩。
據《袁氏世范》載: 「 同姓之子, 昭穆不順,亦不可以為後。鴻雁微物, 猶不亂行, 人乃不然, 至以叔拜侄, 於理安乎?」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白亭預被逐出族譜後,別提輩分,連族人都不是,更不可能有資格繼承了。
戶絕情況下的女兒財產繼承
沒有兒子的情況下,被定義為戶絕,然而戶絕根據有沒有女兒還分為兩種情況,沒有女兒的那就不用說了,這裡主要說一說戶絕情況下,有女兒的情況。
儘管從血緣關係上講,兒女是一樣的,但是家產主要是不動產,女兒都是嫁出去的,所以男子繼承家產更符合社會發展的需要。
但是宋朝時期在家產繼承方面保留了女兒的繼承權利,也就是有女兒的話,雖然是戶絕,女兒也可以繼承財產。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在《宋刑統》中關於戶絕資產的內容作了完善,在戶絕資產一例中有詳細規定:
戶絕者所有店宅、畜產、資財,營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給予一分,其餘併入官。如有莊田,均與近親承佃。如有出嫁親女被出及夫亡無子,並不曾分割得夫家財產入己,還歸父母家後,戶絕者並同在室女例。
這裡面分了兩種情況,出嫁的女兒只能得到三分之一,在宋朝時期實踐中,大多都是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
如果是未出嫁(在室女)可以全部繼承財產,「諸戶絕財產盡給在室諸女。」
同時這裡面又將嫁出去的女兒被休了,或者嫁出去的女兒丈夫死後而沒有子嗣,沒有分割到丈夫家的財產的,在歸還父母家的時候,繼承的權力是跟未出嫁的女兒是一樣的。
女兒與命繼子同時存在時的財產繼承
宋朝的財產繼承對女性還是有一定的照顧的,但是在實行當中往往會出現諸多的困難,比如未嫁女在繼承全部財產將來要出嫁的時候,會遭遇宗親各種各樣的刁難,來阻止她帶走財產。
而出嫁的兒女想要回來繼承財產,也是一件很複雜的事情。
顧廷燁的母親白氏
因此,民間甚至產生了「吃絕戶」的陋習,只要出現戶絕的情況,不管你有沒有女兒,宗親子弟就藉助發喪的名義到這大吃大喝,直到將所有的財產都變賣吃光為止,最後演變成,將財產變賣進行分配。
所以,古代很多時候,即使是有女兒的情況下,也要命繼,為的就是防止這種事情的發生。
那麼,在有女兒和繼子的情況下,財產該如何分配呢?
如果只有未嫁女和命繼子的情況下,情況較為簡單,未出嫁女得財產的四分之三,命繼子得四分之一。
如果有未嫁女,還有上面提及的被休回來的那種女兒,女兒共得整個財產的五分之四,未嫁女可得這五分之四中的五分之三。
如果是出嫁女沒被休的話,繼承的份額將很小,而且有諸多的限制。
本文主要講知否中的繼承情況,因為白老爺只有一個女兒(顧廷燁的母親),在於顧侯爺發生矛盾的時候,她敢於回到白家,因為她回到白家後就是被休的那種,白家又她一個女兒,所以她是可以繼承白家全部財產的。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那麼,顧廷燁能夠繼承白家的遺產,是否從法理上解讀為,他母親可以繼承他祖父的遺產,而他可以繼承他母親的遺產呢?
實際並不是這樣的,顧廷燁的母親並沒有回到娘家,即使他母親不死,他母親也只能繼承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而且他母親死在夫家,並且有顧廷燁為子嗣,很難有資格按照未嫁女的資格來繼承遺產。
戶絕情況下的遺囑財產繼承
顧廷燁最後是完全繼承白家的財產的,這又不同於繼子繼承和女兒繼承。
宋朝是中國財產繼承制度發展的成熟期,很多關於財產的繼承都有了明確的法律法規,尤其是戶絕財產繼承,更是宋朝繼承法律的重點。
顧廷燁的繼承實際上是一種遺囑繼承,遺囑繼承早在唐朝就已經出現,在宋朝時期更加成熟,成為一種相對有效的法律形式,並且優於法定繼承的效力。在《宋刑統》中規定,如果亡人有遺囑的情況下,可以不按照戶絕進行財產分配。
知否中的顧廷燁外祖父的遺囑
宋朝統治者標榜以仁孝治天下,採取死者為大的財產繼承原則,因此宋仁宗時強調「 若亡人遺囑證驗分明, 依遺囑施行, 從之。」
當然,也並非合適都可以用遺囑繼承,在有子嗣的情況下,遺囑是無效的,適用於絕戶,在《宋刑統》當中記載「諸財產無承分人,願遺囑與內外緦麻以上親者,聽自陳,官給公憑」。
而且法律是給予保護的,在戶絕時,如果財產繼承時出現糾紛,官府是幫助憑斷的。
在遺囑繼承財產的情況下,主要有兩點,一點是「證驗分明」,另一點是「官給公憑」,也就是這個遺囑必須是真實有效的,而且是有官府認證的,否則就是無效遺囑。
在《知否》中顧廷燁拿出外祖父的親筆書信,並且讓在場的士紳去給驗證筆記,實際上就是「證驗分明」,另外一個,那就是必須有官府的大印,在劇中也有介紹,白亭預在那說:難道憑一個紅印印就把白家的財產給搶走了?
其實這個印就是「官給公憑」,當然官府也不是白給公證,也要有一部分財產充公的。
從《知否》中顧廷燁繼承外祖父遺產,來看宋代戶絕財產繼承制度
由此可見,在宋朝時期如果不懂法,可能連財產都繼承不了哦!
總結來說,宋朝的戶絕財產繼承制度,是在沒有子嗣繼承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命繼的方式防止成為戶絕,而沒有命繼的時候,先支付喪葬費用後,將餘下的財產給女兒,如果沒有女兒,則由本家近親獲得。
如果主人在生前有遺囑,可尊重死者的遺願,可以不按法定順序繼承,而依主人的遺囑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