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後備箱裡放什麼東西能鎮的住1米8的路怒壯漢?
很多人看到這個問題都覺得容易,然後列舉出來一大堆可以合法攜帶且有一定震懾力的東西。
比如棒球棍,這玩意往腦袋上招呼估計泰森都頂不住。還有油鋸,《德州電鋸殺人狂》帶來的壓迫感很多人都還記憶猶新。
這些東西確實有一定用處,起碼對於一些膽小的壯漢來說確實有一定的威懾力。特別是那種膽小且不想把事情鬧大的人來說,你揮舞著棒球棍或者油鋸,擺出一副要拚命的姿態,估計很多人都得服軟。
但弊端也很明顯:
首先你要把氣氛搞到位
你以為別人真是怕你那棍子?得了吧,法治社會裡你真拿那傢伙往別人身上招呼一下就是故意傷害罪,起步都是三年以下。
所以誰都知道那都是嚇唬人的,自然沒人怕你。這些傢伙想要有真正的威懾力必須要有演技,俗話說「膽小的怕膽大的,膽大的怕不要命的」,你得擺出一副不要命的姿態,讓對方感覺你非正常人類,這樣才能嚇到對方。而現實中咱都是文明人,很難做到這一點。而且萬一對方也是刺頭,不吃你這一套,那自己就更被動了。
其次你用這些東西時自己也會陷入危險
你用棒球棍打球、用油鋸伐木都沒問題,但你用這些東西當兇器傷人時性質就變了,別人上去給你一悶棍不僅不犯法,弄不好人家還弄個見義勇為表彰一番。所以在你把合法的器物當兇器的時候,你自己就成了別人能合法打擊的對象了。
因此說這些有攻擊性的東西看似有用,其實很難合法應用。跑偏遠地方時當個防身工具還行。
也有機智的網友列舉出了一些有意思的東西,比如警服,這東西拿出來確實管用,但你非警務人員的話就沒辦法用了,弄不好給你判個冒充警務人員就不划算了。
要我說還是相安無事最好,開車在路上遵守交規,不開鬥氣車,這樣就可以把任何麻煩拒之門外。如果遇到其他車輛故意別車之類的情況硬幣記錄儀或者現場錄像留下證據,然後直接報警舉報就是了,自然有人整治他們,犯不著自己鋌而走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