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9日,廣西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法院對來賓市水務集團原董事、副總經理閆俊傑犯受賄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一案進行宣判。法院判決被告人閆俊傑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一十萬元。
庭審現場
經審理查明,2004年至2016年,被告人閆俊傑利用其擔任來賓市建設開發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工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工投公司)副總經理、來賓市水務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水務集團)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263萬元。2010年至2016年期間,被告人閆俊傑在擔任工投公司副總經理和水務集團董事、副總經理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分別夥同楊某榮、林某君、孫某宇等人經營與任職公司同類經營的工程,謀取非法利益189.5萬元(閆俊傑個人分得66萬元)。
被告人閆俊傑在庭審現場
法院認為:
被告人閆俊傑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263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閆俊傑身為國有公司董事、副總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自己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189.5萬元(閆俊傑個人分得66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被告人閆俊傑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
閆俊傑因受賄犯罪被監察機關調查時,主動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事實,其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具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閆俊傑配合監察機關,將自己的公積金領出,並繳交到監察機關,有一定的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
合議庭
綜合以上情節,法院逐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興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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