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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來賓市興賓區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對周某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指控: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周某作為廣西某工程造價諮詢有限公司來賓項目負責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工程項目建設、工程預算進度等方面,為許某、朱某提供幫助,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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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身為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遂向法院提起公訴。
2019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審核:覃家貌
文字:韋 武
編輯:梁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