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拆遷改造,村務、財務不公開嗎?史律師有辦法

2020-07-18     拆遷衛士

原標題:「城中村」拆遷改造,村務、財務不公開嗎?史律師有辦法

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許多村民對征地的畝數、補償款的多少、發放的明細想了解,向村幹部要求公開這些信息,但村幹部由於種種原因就是不提供,讓村民對村裡的財務狀況、征地拆遷情況一頭霧水。老百姓信息不對稱,不知道如何獲取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經常會遇到村民訴苦水:征地拆遷過程中存在貓膩,村幹部在暗箱操作,但是又苦於拿不到證據,如何才能拿到想要的村務信息?

以案說法

近期,史律師又收到了幾份代理案件的勝訴判決書,就有有關於村民向村委會申請村務、財務公開的,村委會竟然以自己向社區發過函為由認為自己履行了信息公開的職責。

案子的情況是這樣的:葛某為浙江省杭州市A區B社區村民,於2019年4月17日向B居委員會申請公開:「自2002年至今,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股份制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安置費的分配方案。上述事項的決議批准文件、帳目明細等」,未收到書面答覆。2019年5月27日,葛某認為B居委會未及時對其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回復,向C街道辦郵寄《申請書》,要求C街道辦責令B居委員會公開上述信息。據C街道辦稱:收到申請後,於2019年6月20日向B村民委員會送達《關於依法執行財務公開的函》,認為自己履行了相應職責。

葛某將C街道辦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將B居委會列為第三人,並判決葛某一審敗訴。葛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支持了史律師的觀點,作出二審行政判決,葛某勝訴。

村務公開

1、什麼是村務公開?

村務公開是指村民委員會組織把處理本村涉及國家的、集體的和村民群眾利益的事務的活動情況,通過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告知全體村民,並由村民參與管理、實施監督的一種民主行為。

2、村務公開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一)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二)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三)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四)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前款規定事項中,一般事項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體財務往來較多的,財務收支情況應當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隨時公布。村民委員會應當保證所公布事項的真實性,並接受村民的查詢。

3、如果村委會拒絕公開應該怎麼辦?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之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史律師評析

對於該案,史律師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從幾個方面進行分析:C街道辦存在不履行職責行為,在葛某起訴後提供的履職證據不能被採信。在葛某將C街道辦起訴到一審法院之後,C街道辦才向上訴人提供了《關於依法執行財務公開的函》,在葛某看來,C街道辦到底有沒有履行職責存在疑問,該證據存在出乎常理,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因為該證據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原則,不應該被採信。

C街道辦沒有尊重葛某的知情權,存在違法履職行為。C街道辦自收到葛某申請書之後一直沒有回覆C街道辦,而且B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根本沒有公開信息,C街道辦作為西湖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屬於基層政府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但實質上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合法、公正、公開的要求,從街道辦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函的行為,至少要讓葛某知悉,因為葛某是申請C街道辦履職的行政相對方,有權利知道C街道辦履職的相關信息。C街道辦至少存在不尊重葛某知情權的行為,在C街道辦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函的時候,通知葛某成為了C街道辦的附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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