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律師揭秘政府信息十大不公開理由及應對策略

2020-08-19     拆遷衛士

原標題:史律師揭秘政府信息十大不公開理由及應對策略

政府在征地拆遷中,征拆雙方地位不對等,可能造成被拆遷人獲取信息不及時,當被拆遷人想了解征拆手續文件時,就需通過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獲得。2019年5月15日,新修訂的《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施行,該《條例》的修訂對被拆遷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指出史律師總結出政府拒接信息公開的「十大」藉口和理由:

一、申請理由不公開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國務院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門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也即,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應該是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請人應該證明這一點。

但在實踐過程中,行政機關卻常常濫用上述規定,隨意給申請人扣上「申請理由不合法」的帽子,並以此為由拒絕信息公開申請。如:政府會先要求申請人提供證明其信息用途的說明,如果申請人提供了信息用途說明,有的政府機關就會再要求申請人提交其他的證明材料。總之就是要找各種藉口為難申請人,從而達到拒絕信息公開的目的。

二、申請內容不明確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21條第4款規定:申請內容不明確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實踐中,部分政府則利用這一規定,只要不想公開,就以「所申請的信息不明確」為由拒絕信息公開,或者據此要求申請人補正材料,而實際上當事人已經提供了法律要求的所有材料,政府要求補正的材料申請人根本無法獲得,政府只是想藉此來阻礙當事人行使權利。

三、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機關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同級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實踐中,這一藉口比較少用,但還是存在著部分政府以「國家秘密」為幌子,拒絕政府信息公開的情形。

四、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公開後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書面徵求第三方的意見;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的,不得公開。

實踐中,這也是政府最常用的藉口之一,只要申請公開的信息涉及到第三方,哪怕只是涉及到第三方的名稱、經營範圍這種基本信息,政府機關也將其作為「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來處理,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開為由拒絕當事人的申請。此時我們就此作罷嘛?肯定不是《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是能夠作區分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向申請人提供可以公開的信息內容。可以區別處理再做答覆。

五、不拒絕也不作答覆

實踐中,還有某些政府部門遇到信息公開申請,就採取沉默態度,既不拒絕,也不答覆。

這些政府機關的心態往往是:一是認為大多數申請人都不懂法律,即使自己不作為,申請人也無可奈何;二是認為一般的申請人根本不敢或者不願去起訴政府機關。

六、不屬於本機關

實踐中,政府信息公開的答覆往往回復不屬於本機關,這樣也就可以糊弄申請人了,但是真的如此嘛?《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公開或者該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繫方式。因此這樣的回覆是不合法的。

七、沒有利害關係

近年來,隨著公眾權利意識日益增長,申請政府信息公開的數量也出現了猛增。其中,要求國土部門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占比較大,在此情形下往往要求申請人和所申請的信息具有利害關係。例如,成都四川某商場承租人拆遷利益案件中,在面臨拆遷的過程中,向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相應的征地批覆等材料。但是國土部門以申請人是承租人,不具有利害關係為由拒絕公開上述材料。幸運的是,經過史律師的努力,當地國土部門公開了相應的信息。

八、過程性信息

實踐中,一些地方政府或者行政機關自己制定的政府信息公開方面的規範性文件,往往任意限縮政府信息公開的範圍。他們動輒以文件屬於「不宜公開的內部政府信息」為由拓寬《條例》規定的不宜公開的範圍。正如史律師代理的都江堰市的案件中,對於依據征地批覆作出的安置方案,被告律師一直主張系過程性信息,可是該過程性信息已經付諸於實施,對當事人的土地進行了清表,可見不屬於過程性信息,過程性信息是屬於政府部門之間的公文來往,並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九、主體不適格

在一般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中,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需要提供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比如申請人的身份證、承包土地證、營業執照等相關材料。除了需要上述主體資格證明之外,根據《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申請者需要具備「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條件,才能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最高人民法院公開徵求意見的有關審理政府信息公開案件的司法解釋中,也要求「申請獲取相關政府信息是否根據自身生產、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原告履行證明義務。」但是在實踐過程中,存在著行政機關濫用上述規定拒絕信息公開的情形。

十、不符合「一事一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一條 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工作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申請要求公開的信息類別和項目繁多,應按照「一事一申請」原則。

在行政與司法實踐活動中,負有信息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怠於履行職責的方式和情況多種多樣,以「一事一申請」為由拒絕答覆,或者通知重新提交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並不少見。這種做法實際上是行政機關刻意逃避履行職責或者是拖延履行其法定義務的表現。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0PM7CHQBd8y1i3sJv9z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