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廠房被強拆的維權過程中,企業家想要提高補償,比如對房屋損失、青苗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土地租金損失、工人培訓、市場開拓費用損失、未來預期合同收益等是否應予補償,存在諸多疑問。面對強拆決定,有的企業主選擇自己拆除,沒有補償,有的企業家選擇依法維權,不僅依法得到合理賠償,而且通過與當地政府的來回依法博弈,與建立了良好的溝通橋樑。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帶大家看一下最高院關廠房及農場,青苗、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判決,希望幫助被強拆的企業家提供有力武器,合法維權。
案情簡介
寶安福星公司與村委會簽訂土地承租協議,取得農業局頒發的《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及《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寶安縣政府2012年8月28日在《桂林日報》刊登土地徵收預公告,並向寶安福星公司下達《通知》於6月10日前完成企業搬遷及土地清表工作,2013年6月27日,寶安縣政府進行了征地方案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工作組對寶安福星公司廠房內的蝌蚪種苗進行了清點,評估出在產生物製品價值915.39萬元。2015年5月22日,寶安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決定,認定寶安福星公司屬於違法建築,責令寶安福星公司自行拆除。
寶安福星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寶安縣限拆決定違法。訴訟期間,寶安福星與寶安鎮人民政府達成協議,政府只同意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含自拆費用)予以補償共計3128305.2元。
寶安福星公司繼續就蝌蚪種苗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土地租金損失、工人培訓及市場開拓費用損失向桂林中院、廣西高院起訴縣政府,最終,經過維權最高院判決寶安縣政府三十日內支付寶安縣寶安福星蝌蚪種苗補償款5728606元、停產停業損失1499284元,共計7227890元,這個金額比原始拆遷協議補償金額多一倍多。
法律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徵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寶安福星公司屬於經農業部門批准依法在集體土地上從事設施農業的企業,政府徵收時,蝌蚪種苗作為設施農產品,應當予以補償,判決寶安縣政府給付寶安福星公司蝌蚪種苗損失9547677-9547677×40%=5728606元。
關於停產停業損失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了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規定,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
史律師提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行政賠償、補償的案件中,原告應當對行政行為造成的損害提供證據,但是,因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無法舉證的,由被告承擔舉證責任。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對蝌蚪種苗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土地租金損失、工人培訓及市場開拓費用損失是否應予補償以及補償標準有爭議。
在徵收集體土地上設施農業企業時,為充分合理保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應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規定,將停產停業損失作為直接損失予以補償。
直播回放
大家好,《京康講堂》如期進行。2020年8月7日(星期五)晚上19:00,精彩直播,老百姓怎麼判斷征地拆遷是否合法?面對拆遷,你想問的都在這裡。
本期直播回放,由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帶領大家進行學習,為各位當事人分析:如何判斷征地拆遷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