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違法征地拆遷過程中,村委會往往扮演著反派角色。村委會本應是由村民選舉產生,站在村民這邊為村民們發聲的組織。但征地拆遷時,村委往往會極力勸說村民簽字、搬遷。有些地方甚至會出現村委會組織征地拆遷事宜,代替被徵收人簽訂徵收補償協議的情況。很多被徵收人認為村委會的此種行為侵犯了他們的權益。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史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就拆遷中村委會常見問題進行講解!
村委會不等於政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法律上雖如此規定,但實踐中村委會經常扮演著政府代理人的角色,導致了很多農民認為村委會有政府職權,其實這種想法是不正確的。
村委會其實起到國家與農民之間的一個「橋樑」的作用,其並不能行使國家的權利。在我國,基層的政府機構為鄉鎮級別,並不包括村委會。
村委會可以徵收本村村民的土地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徵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准:(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徵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並報國務院備案。徵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根據本條規定,土地徵收是行政行為,由國務院、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根據本條規定,村委會不是一級政府,無權徵收村民的土地。
村委會有權簽署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嗎?
《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具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根據本條規定,補償安置協議一般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部門作為主體與被徵收人簽訂。
因此,如果村委會接受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的委託,履行了相關手續,並取得了委託書,則是有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如果發生協議糾紛,則由委託方即被征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若村委會沒有相關的委託,也未履行相應手續而自行組織協議徵收,與本村農民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則該協議無效,村民可以要求相關部門查處村委會的行為,或者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協議無效。
史律師提醒:
村委會在征地拆遷中,僅作為輔助徵收部門完成具體徵地拆遷工作的角色,其不能對土地進行徵收,不能代表政府行使行政權力,更不能侵犯村民的權利替村民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