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治建設這些年來越來越全面,在征地拆遷過程中為了保障被徵收方的權益,法律規定了更為完善的徵收程序,同時賦予了被徵收方更多的權利。然而在實踐過程中,由於很多被徵收方並不了解法律的相關規定,對於征地拆遷項目並不熟悉,因此甚至都不明白自己在這過程中有什麼樣的權利!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就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被徵收方享有哪些權利這一問題為大家進行解析,希望大家能夠積極行使這些權利,捍衛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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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情權
知情權主要體現在作為被拆遷人有權知曉有關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的權利。
比如在徵收前,相關部門發布的擬徵收公告,還有拆遷項目批覆以後發布的征地公告。在擬定徵收安置補償方案後需要公示並且徵詢被徵收人的意見。
因為拆遷工作的流程審批繁瑣且嚴格,所以需要反覆的公示、徵詢意見等,作為被拆遷人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應對這些材料和文件享有知情權並要學會如何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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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權
聽證指的是行政機關在作出決定之前,聽取老百姓陳述、申辯、質證的程序。
集體土地及地上房屋:在征地方案報批之前和征地公告公示之後,被征遷人均有聽證權。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590號令規定的,徵收方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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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機構選擇權利
拆遷過程中需要評估時,被拆遷人有權與拆遷方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協商不成時,可以通過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搖號、抽籤等隨機方式來確定。
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有異議,可以在收到覆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實踐中,不少被拆遷人反映自己並沒有參與到評估機構的選擇中,或者僅僅是走了一個形式,實際上評估機構還是由徵收方以「半透明」的方式選取或指定的。這是明顯不符合法律規定要求的。而背後可能存在的種種貓膩,也是影響被拆遷人最終取得的拆遷補償多寡的重要影響因素。
4
行政複議、訴訟的權力
在被徵收人遇到強拆或者對徵收決定不服的情況,有資格提起複議或者訴訟,通過合法的司法程序去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在這個階段,作為被徵收人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複議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問題。
正常來講,應該是自被徵收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的,應該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十五日內提起行政訴訟,而如果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或者應該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
史律師提醒
法律維權畢竟是一個漫長且艱辛的繁冗過程,涉及數十部法律法規和嚴苛的行政訴訟期限要求,並非一朝一夕通過一兩道簡單程序就能一蹴而就。
個案之間存在差異性,即便是相似的情形,也可能因為證據不同、階段不同等諸多因素而導致訴訟出現千差萬別的結果,被征地農民雖然可以通過學習一些征地拆遷知識來判斷自己的合法權益有沒有受到侵害,然而紙上談兵畢竟缺乏實踐支撐,我們雖然鼓勵被徵收人通過法律途徑維權,但考慮到行訴案件的複雜性和其他諸多因素,一旦錯過了最佳訴訟時機就很可能使維權陷入困局,因此建議各位被征地農民在必要時及時委託專業的征地拆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