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征地拆遷維權案件中,老百姓處於信息不對稱的狀態,不知道如何獲取征地拆遷的相關信息。從我們接觸到的部分被徵收人來看,通過小道消息或者口頭通知獲取徵信息的較多,沒有見過官方正式的徵收文件,通過口口相傳的方式無法全面獲取信息,也不能有效保存證據,在發生爭議的時候對被拆遷人相當不利。此時主動向行政部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便成為被拆遷群體很有效的獲取信息的途徑。
近期,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又收到了幾份代理案件的勝訴判決書,其中有三份是關於政府信息公開不作為的案件。下面的是其中一份勝訴判決的相關內容,史律師將對相關內容做如下分析:
案情概述:
葛某為浙江省杭州市A區B社區居民,於2019年4月17日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公開:「自2002年至今,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股份制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安置費的分配方案。上述事項的決議批准文件、帳目明細等」,未收到書面答覆。2019年5月27日,葛某認為B社區居民委員會未及時對其信息公開申請進行回復,向C街道辦郵寄《申請書》,要求C街道辦責令B社區居民委員會公開上述信息。據C街道辦稱:收到申請後,於2019年6月20日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送達《關於依法執行財務公開的函》,認為自己履行了相應職責。
葛某將C街道辦告上法庭,一審法院將B社區居民委員會列為第三人,並判決葛某一審敗訴。葛某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訴,杭州中院支持了史律師的觀點,作出(2020)浙01行終193號行政判決:
一、撤銷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2019) 浙0106行初173號行政判決;
二、責令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政府C街道辦事處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葛某的申請作出處理決定。
依法分析:
對於該案,應該從三個方面進行分析。
首先、C街道辦存在不履行職責行為。葛某於2019年4月17日向浮山社區申請公開書面公開:「自2002年至今,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情況,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上述事項的決議批准文件、帳目明細等」信息,B社區居民委員會沒有作出的任何答覆。葛某於是向C街道辦郵寄了申請書,要求C街道辦責令B社區居民委員會公開信息,C街道辦在收到葛某申請書之後沒有任何回復,在這種情況下,葛某才將C街道辦起訴到一審法院,在葛某看來,C街道辦沒有對葛某申請進行任何回復的行為就是不履行職責的行為,起訴C街道辦履職是完全正當合法的。
其次、C街道辦在葛某起訴後提供的履職證據不能被採信。在葛某將C街道辦起訴到一審法院之後,C街道辦才向上訴人提供了《關於依法執行財務公開的函》,在葛某看來,C街道辦到底有沒有履行職責存在疑問,該證據存在出乎常理,不符合證據規則的要求,因為該證據不符合真實性、合法性原則,不應該被採信。
再次、C街道辦沒有尊重葛某的知情權,存在違法履職行為。C街道辦在葛某起訴到一審法院後,才提供履職證據,可是被C街道辦自收到葛某申請書之後一直沒有回覆C街道辦,而且B社區居民委員會也根本沒有公開信息,C街道辦作為西湖區政府的派出機關,屬於基層政府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不但實質上合法,程序上也要合法,我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行政程序法,但是行政行為必須符合合法、公正、公開的要求,從街道辦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函的行為,至少要讓葛某知悉,因為葛某是申請C街道辦履職的行政相對方,有權利知道C街道辦履職的相關信息。C街道辦至少存在不尊重葛某知情權的行為,在C街道辦向B社區居民委員會發函的時候,通知葛某成為了C街道辦的附帶義務,否則,就成為了密室行政,有違依法行政的原則。
公安機關的行政拘留決定是可訴的,也是有可能撤銷的。公安機關做出的行政拘留決定屬於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是一種具體的行政行為,屬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且行政拘留應該具有合法性,該行政拘留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及《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如果該行政拘留從內容、程序以及適用法律方面出現錯誤,就應該被撤銷。
史律師解析:
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施行以來,公民的知情權得到了極大的保障,因行政機關信息公開引發的複議和訴訟案件也急劇增多。信息公開不作為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被複議或訴訟。如果複議機關沒有依法履行行政複議法定職責,權益受侵害的公民可以依法維權將複議機關訴至法院。
附:行政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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