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宋正義機構:糾察在京刑獄司,成立之後京師幾乎再無冤案

2024-01-19     極客歷史村

原標題:北宋正義機構:糾察在京刑獄司,成立之後京師幾乎再無冤案

古有云:「夫刑者,有淫有濫,有破家覆族,人命之所系,可不重歟!夫刑者,有生有殺,有亂邦危國,主柄之所在,可不慎歟!」也就是說掌握刑法的人掌握著一個人的身家性命,具有生殺奪予的權力,能夠毀掉一個家族,甚至擾亂一個國家,是非常值得我們重視的。該如何監管掌握刑罰的人手中的權力,是歷代統治者們一直在努力的一件事情。

北宋皇帝對冤案的態度

宋朝皇帝對刑法的實施十分看重,例如宋太祖宋太宗兩位,他們每年都會親自斷案,對於部分囚犯罪狀的記錄進行審查,他們本著慎之又慎、以人為本的態度去對待每一個囚犯。國內全部平定之後,這兩位皇帝為了加強底下官員對法律的尊重,每一個想入朝為官的人都必須熟知法律。

在執法的過程之中,只要犯人的案情稍微有一點不合情理的地方,犯人再向上面進行申訴,幾乎都會得到相應的減刑。

糾察在京刑獄司設置之前如何處理冤案

在宋朝是專門設立監管司法者權利的機構之前,對於訴訟案件的審查主要是依靠兩種方法,第一、錄囚活動,即中國古代直接由皇帝或者相關官員審查囚犯,看其是否能夠得到原諒並且寬恕的一個制度。第二、派遣朝廷命官或者皇帝親自重新檢閱相關的刑訊資料來進行監督。

對於第一種方法,早在宋太祖期間就「御講武殿親錄繫囚,多所原減」。到了宋太宗時期這一活動就進行了更加頻繁,例如太平興國六年就親自審訊了一批有定罪有疑點的犯人,並且當場為大部分人減輕處罰,關於宋太宗親自審查囚犯的記載當然還有很多。宋真宗時期,真宗皇帝即位之初就進行了這個活動,而後在整個在位期間,錄囚活動比以往兩個皇帝都多。

糾察在京刑獄司成立

鑒於宋朝初期執行的兩項制度的弊端,成立一個專門監管京師案件審判的機構迫在眉睫,宋真宗在對監管中央司法機構審判活動的不斷嘗試為該機構的成立提供了可能,當宋真宗看到地方政府有專門的機構,來監督當地審判機構的權力的時候,就開始了積極思考,中央是否也要成立一個專門的機構來監督京師的司法機構?

宋真宗在知曉了這一消息之後,認為在還沒有定罪之前就使用酷刑虐待,是一件很值得悲傷的事情。於是於大中祥符二年(1009)七月在京師成立糾察在京刑獄司,專用於監管中央司法機構的權力,這一機構成立之後,京師幾乎再無冤案發生。正如知制誥、糾察在京刑獄范鎮言:「先帝聖德仁明,欽恤庶獄,以京師浩穰,刑獄最繁,故建設糾察一司,令澄審真偽,欲使凡受罪者自以不冤。」

「開封府劾進士廖符,械繫庭中,曝裂其背,訊之無狀。」「先帝聖德仁明,欽恤庶獄,以京師浩穰,刑獄最繁,故建設糾察一司,令澄審真偽,欲使凡受罪者自以不冤。」

第一、宋朝初期幾位皇帝都比較重視訴訟之事,不願看到冤案的發生,於是對於中央司法機構權力的監管進行了各個方面的嘗試,但是這些嘗試皆收效甚微,所以需要成立一個專門的監管機構。

第二、宋真宗在位時期,對司法領域的不斷改革和探索為糾察在京刑獄司都產生提供了基礎。

第三、糾察在京刑獄司成立的主要推動點還是廖符案的發生,這項案件直接觸動了宋真宗的心靈,將創辦糾察在京刑獄司提上了日程。

參考資料:

《長編》,《宋史》,《宋大詔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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