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8戶敗訴!惡意串通,還是另有隱情?訴訟中民事、行政要分清

2020-07-21     拆遷衛士

原標題:318戶敗訴!惡意串通,還是另有隱情?訴訟中民事、行政要分清

在征地拆遷案實踐中,經常遇到不知道具體案件該作為民事案件還是作為行政案件處理。在河北省唐山市A村村民訴A村村委會及B房地產開發公司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一案最終以王甲等318戶敗訴而告終,在這個案子裡,村民與村委會的關係究竟平等的民事訴訟主體關係還是行政訴訟主體一直存在爭議。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對此案發表自己的意見,該案案情大概是這樣的:

案情概述

2000年,唐山市土地局、規劃局、房產管理局聯合發出通知稱,城市中心區內的村莊平房住宅應逐步改建成多層或高層住宅樓,剩餘土地可用於商品房開發。2003年2月,A村委會向村民發放表格,徵求村民對平改樓工程的意見並選擇戶型。兩個月後,市計劃委員會批覆同意該村建設經濟適用住房14萬平方米。同年6月,A村委會同村民分別簽訂了《村平改樓搬遷、換房協議》,次月,A村委會與B房地產公司簽訂《關於建設經濟適用性住宅和村民自住房的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書》)。2007年9月,因平改樓竣工並具備搬遷條件,為使村民入冬前入住,A村委會與黨支部制定了《村搬遷、換房實施辦法》。

兩個月後,王甲等318名村民以A村委會主任超越職權與B房地產公司惡意串通,簽訂的《合同書》及合同附件村民代表並不知情,嚴重侵害村民集體財產所有權為由,提起訴訟,請求補償318名村民3000萬元或將116畝土地歸還。 一審期間,村民劉乙等300餘人向法院反映,王甲並不是該村的住戶,其持有的318名村民的手印系欺騙而得,不能代表318名村民。A村的平改樓工程是村民代表大會研究通過的,廣泛徵求了村民的意見。

依法分析

本案中,村民與村委會之間的民事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村民以村委會超越職權對外簽訂合同侵害其合法權益為由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駁回。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對村民委員會可以行使職權的規定可知,村民委員會是村民的自治性組織,有權對外管理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財產,並有權處分其管理的集體財產,利用自然資源,對外簽訂合同,同時亦可辦理本村的公共事務。因此,即使我國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賦予村民委員會具有行政主體的資格,但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之間並不是簡單的民事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村民委員會實質上是農民集體財產的管理人。

史律師評析

司法實踐中,認定並處理村民委員會與村民之間發生糾紛的法律性質,應當分情況予以處理:第一、當村民委員會以平等的身份與村民之間發生民事糾紛,如村民委員會與村民簽訂民間借貸合同、承包經營合同、排除妨害糾紛等,村民應以村民委員會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第二、當村民委員會行使公共權力,履行行政職責過程中違背民主程序與村民發生糾紛,侵害村民合法權利時,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就煩,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範圍。此時村民與村民委員會之間的法律關係受行政法的調整,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發生糾紛後,只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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