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告知書」「通知書」,能起訴嗎?「民告官」違法行為不放過

2020-08-05     拆遷衛士

原標題:收到「告知書」「通知書」,能起訴嗎?「民告官」違法行為不放過

征地拆遷過程中,個別拆遷方會主動對被徵收對象作出一些告知書、通知書。當我們對告知書、通知書內容有異議,個別地方在處理告知書或者通知書時,以不是具體行政行為,屬於告知過程的階段性行為而拒絕立案受理。

拆遷維權對於普通老百姓來說可謂是一件難事,也正因為如此,法律是向弱勢的老百姓一方進行傾斜保護的。

今天,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為各位被拆遷人講解:征地拆遷維權中,到底能不能起訴「告知書」、「通知書」!

「告知書」、「通知書」,能起訴嗎?

從本質上而言,行政決定是有權力的行政機關作出的,直接設定被徵收方擁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屬於具體行政行為,被徵收方可以直接針對這一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告知則是一程序性事項,是不可訴的,其只是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之前,告知被徵收方其可能面臨的行政行為。

從實施效力而言,行政決定具備行政法上的效力,其對被徵收人可以產生實質性影響,而行政告知只是一程序性事項,不具備行政法效力,對徵收人並不能產生實質性影響,且被徵收方並不需要遵守或服從這一事項。

最後,咱們通過行政訴訟法來看看,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

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那麼,從上述內容可以看出,被徵收人如果認為徵收方或者相應職能部門下發的告知書、通知書等文件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史律師提醒各位被徵收人,在征地拆遷過程中,咱們老百姓一定要擦亮雙眼進行準確辨別,拒絕表明為「告知」,實為「決定」,以正當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況。「實質重於形式」原則理應成為社會生活,特別是行政機關依法執政的一項基本標準。對於不合理的通知書、告知書,要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從而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民告官,法律保護弱者!

通知書是徵收方對老百姓作出的一種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我國目前的行政訴訟制度是建立在『民告官』基礎上的,行政機關只能當被告,不能當原告。因此,作為被拆遷人,是有充分把握,才會民告官。

長期以來,在拆遷過程中,作為被徵收人的普通老百姓相對於房屋徵收部門來說,是弱的一方,法律規定中也更多地傾向於保護弱的一方,也就是「民告官」中的「民」。在征地拆遷糾紛中,只要政府有存在違法行為,被拆遷人都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史律師提醒:

「蜀道之難,難於上青天」,拆遷維權亦如此。唯有據理力爭和法律維權能夠有效保護自己,使拆遷方退避三分。但是,史律師不得不提醒各位沒有專門系統學習過法律的被拆遷人,拆遷維權必須依靠經驗智慧和對法律的透徹解析才能獲得勝利,達到咱們獲取合理的拆遷補償的目的!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QiFhv3MBLq-Ct6CZgtX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