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案件再審被駁回,不是案件的終結,史律師還有招

2020-07-21     拆遷衛士

原標題:征地拆遷案件再審被駁回,不是案件的終結,史律師還有招

相信大家聽說過或者自己經歷過一些民事糾紛,日常生活中接觸行政訴訟糾紛不是太多,但對於征地拆遷是最典型的行政訴訟案件,就是老百姓口中所說的「民告官」,老百姓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利而起訴行政機而與之對簿法庭。

最近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史西寧律師接到一些老百姓的諮詢,關於打拆遷官司,如果再審申請被駁回或者再審沒有勝出,被拆遷人應該如何維權的問題。

拆遷官司特徵

由於征地拆遷涉及的行政訴訟屬於老百姓為了維護自己的私權利而進行的訴訟活動,一方是代表國家的強大公權力機關,另一方是普通老百姓,我們的普通老百姓提起行政訴訟相對其他案件有一定專業上困難,當事人雙方維護自己權利的時候較多的證據由行政機關掌握。法院的法官在案件中一般都是以裁判者的身份居中裁判,行政訴訟案件法院一旦進入審判程序,被告行政機關要通過出示所有證據舉證證明其作出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舉證不能不充分或者程序違法必將承擔拆遷案件敗訴風險,承擔相應侵權賠償責任。

史律師教你再審終審後的翻盤秘籍

如果在一審的時候因為準備不足而敗訴,行政訴訟制度還給了我們上訴的權利,即通過二審再次訴訟維護自己的權利。如果二審的審判結果還不能滿意,我們還可以申請再審。如果再審訴訟我們再輸了,是不是我們的這場官司就輸定了?其實,我們還有一次翻盤的機會——向訴訟法院的同級檢察院申請行政訴訟監督。如果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裁判錯誤或存在審判程序違法的情形,檢察機關會以行政訴訟監督的方式進行向原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或直接向原審人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

以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

第九十三條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二)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申請監督要注意的幾個問題

第一、如果認為法院的裁定、判決是錯誤的,那就一定得經過再審之後才能申請,否則檢察院是不受理的。但程序違法和執法違法(就是上麵條文的(三)項)是不用經過再審的,可以在任何審判程序後提出。

第二、要保留好法院送達的所有文書,因為這些文書也是檢察機關判斷法院程序是否違法的證據之一。

第三、申請檢察機關進行行政訴訟監督只有一次機會,如果因證據等方面準備不足而不被檢察機關支持監督的話,就不能再次申請監督了。因此一定作足功課,不打無準備之仗。

史律師提醒

如果在行政訴訟案件當中老百姓由於各種原因再審申請被駁回了,千萬要找對專業的拆遷律師依法維權,行政機關只要有客觀違法情形的,打拆遷官司再審申請終審後還有一次翻盤的機會,有的案件表面上看起來裁判有依據,但有時候一個細節即可推翻全案,如果您遇到這種情況,建議諮詢專業征地拆遷律師,獲得幫助。

文章來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tw/I3dBcnMBiuFnsJQVMFyB.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