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科舉違規如何處理?

2020-01-11     正月三草

科舉是通過考試選拔官吏。由於採用分科取士的辦法,所以叫做科舉。具有分科考試,取士權歸於中央所有,允許自由報考(即"懷牒譜自薦於州縣",與察舉制的"他薦"相區別)和主要以成績定取捨三個顯著的特點。科舉制從隋朝大業元年(605年)開始實行,到清朝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舉行最後一科進士考試為止,經歷了1300年。



中國古代的「殿舉」、「罰科」制度,是科舉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科舉制度進一步完善的重要標誌之一。五代及宋元時期稱為「殿舉」、「殿罰」,明清時期稱之為罰科,指科舉時代對違規、舞弊或文理紕繆者暫時廢止其繼續考試資格的一種處分。鄉試中式者罰停會試,會試中式者罰停殿試,並根據所犯輕重以定處罰停考之科數。

  

  罰科制度的形成及嬗變

  

  據史料記載,至遲在北齊(公元550-577年)時,就有了對應試者罰飲墨水的規定。南朝梁武帝蕭衍時規定:凡應試「差謬者罰飲墨汁一斗」。隋朝也規定:「士人應試時,凡書跡濫劣者,罰飲墨水一升。」這種今天看來近乎荒唐的規定,卻在歷史上相沿很久。

  

  筆者所見最早關於殿舉,即罰科的記載,是後唐明宗長興四年(933),考試時懷挾書策,「殿將來兩舉」,即取消將來兩次應舉考試的機會。互傳答案、調換考試座位者「殿將來三舉」,對誣告者一經查明出於「虛妄」,不僅本人「永不得入舉場」,其考試的同保人則被「各殿三舉」,主要針對考場作弊以及誣告等情形而進行的規定。

  


  後周世宗顯德二年(955)五月,禮部侍郎、知貢舉竇儀奏准:進士科,將落第者「以文藝優劣,定為五等」,依次罰科不等。對於考試槍替舞弊者,一經查實,應試者永遠不得應舉,且同保人根據知情與不知情兩種情形區別對待,分別殿四舉和殿兩舉。受倩者也會受到不同程度的處罰。諸科,根據三場錯誤的多少,也處以程度不等的罰科。

  

  宋朝,多循五代舊制。「進士文理紕繆者,循舊制殿五舉;諸科初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第一至第三場九」否「並殿一舉。殿舉之數,朱書於試卷,送中書門下。」真宗大中祥符五年(1012)以前,「挾書赴試者,並同保人殿一舉」,此後,改為考場懷挾者照常殿舉,而同保者則不予追究。

  

  元朝規定:應試者與考試官有「五服內親者」應當迴避,否則,殿一舉。懷挾、倩代、場內喧譁以及漢人、南人有居父母喪而應舉者,皆殿二舉。

  


  明代前期,應試者作弊或犯規,視情節輕重,要麼予以嚴懲,即治罪或褫革;要麼豁免。沒有罰科這種折中的彈性處置辦法。據沈德符《萬曆野獲編》記載,明朝罰科自萬曆二十八年(1600)順天府鄉試趙維寰始。此後,萬曆後期及天啟、崇禎兩朝都有舉人遭到罰科。

  

  清代,自始至終都實行罰科制度,並且規定越來越周密。順治十五年(1658),世祖皇帝親自對順天、江南兩闈取中的人員進行複試。結果,「江南汪溥勛等九十八名,准作舉人,罰停會試」。康熙二十三年(1684)順天鄉試磨勘後,有七名舉人被罰停科。乾隆二十四年(1759)嚴磨勘之條,順天停科四十餘人,正如清人戴璐所言:「時疵謬者固不乏人,亦有倖免者,有誣指者。」乾隆五十一年,定答策不滿三百字,照紕繆例罰停科。乾隆五十八年,中式舉人鄧棻春等八名補複試,其中二人斥革,五人停科。

  


  清朝不僅文科,武科和翻譯科也規定了相應的罰科制度。武科複試始於乾隆時,僅實行於武會試。嘉慶六年(1801),「命比照文闈磨勘例」,進一步加強了對武鄉試的複試和磨勘。道光八年(1828),翻譯科鄉試,應試者滿洲一百三十餘人,蒙古二十餘人。中式滿洲舉人八名,複試時因文理不通、錯誤太甚,被罰停科者四名。

  

  晚清還曾實行過罰科的捐免制度。咸豐三年(1853)規定:宗室舉人罰停會試兩科者,可以捐銀少罰一科。其先是宗室舉人,後來可能範圍逐漸擴大。至同治五年(1866),已經認識到它的嚴重性,因御史王師曾所奏,皇帝遂下旨廢除了捐免罰科的規定。

  

  由上可知,五代宋元時期的「殿舉」與明清時期的「罰科」是一脈相承的,都是因考試違規作弊或「文理紕繆」,對應試者考試資格的暫停,但在內涵上又發生了一些變化。被殿舉,註定他該科是落第者。而明清時期被罰科者,則是該科已經中式,但又不能直接進行下一級的考試,需待一至三科之後才能接著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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