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女士于2013年7月3日入职深圳某百货公司担任专柜销售员一职,入职的时候林女士与百货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3年7月3日到2016年7月2日,约定林女士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4500元,转正后工资5000元。
签完劳动合同后,林女士又签收了公司发放的《员工手册》还有《公司规章制度》,人事再放的时候要求林女士必须抽空查看里面的内容,尤其是关于员工休假这方面的,林女士答应后再签收表上签字确认。
休病假后消失21天
2015年4月,林女士由于身体感到不适,便通过电话向部门领导请假,随后林女士托丈向公司递交了休假5天的病历证明单,公司收到资料后很快速的就批准了林女士的病假申请。
然而5天后,林女士既没有继续向领导申请病假,也没能如期到百货公司上班,领导多次通过电话与林女士联系无果后,让公司向林女士发送了一封《返岗通知书》,表示林女士的请假日期已经到了,现在公司要求她立即回来上班。
林女士收到《返岗通知书》后,依旧没有任何回应,两个礼拜后,公司再次向林女士发送通知,表示林女士已经无故旷工了14天,公司这里最后一次发出通知,要求林女士马上回来办理相关手续,如果逾期不办的话,公司将会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再次受到公司通知的林女士,并没有给予任何正面的回应,只是向公司邮寄了两个礼拜的病假证明单的复印件。一个礼拜后,林女士收到了公司发来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明林女士已经旷工21天,如今公司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林女士维权
2015年5月份,林女士在医院检查的时候得知自己已经怀孕数月,当即便向公司告知自己已经怀孕一事,不过此时公司已经与她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并没有做出任何书面回应,随后林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与公司恢复劳动关系。
然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虽然林女士已有身孕,然而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未按公司请假流程请假,旷工21日”,根据公司提交的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存在,所以没能支持林女士的诉求,林女士不服裁决结果,选择上诉至当地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百货公司提交的《公司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可以看出,公司对员工请假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而林女士却认为自己从来没有看过这个规定,结果被公司拿出来的签字确认书狠狠打脸。
而且本案中,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员工旷工21天,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而从公司提交的资料中可以知道,公司规章制度里的程序和内容均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规定,林女士作为公司的员工,在已经书面确认签收了公司发放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的前提下违反规定,已构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答案显而易见,最终法院依旧是没有支持林女士的诉求。
总结
其实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百货公司与林女士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
首先,林女士作为百货公司的员工,已经和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那就应该接受公司的用工管理,遵守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也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林女士也确实在领取的地方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然后,林女士向公司申请病假,公司依照规章制度已经给予了合理的批准,而林女士在病假休完后,没有选择返回公司上班,而是继续待在家里休息的行为,很显然已经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
最后,虽然林女士在收到公司的最后通牒后,向公司邮寄了自己的病假单,然而她还是没有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具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申请病假,所以公司按照林女士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有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