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被少缴了,我能被迫辞职主张经济补偿吗?”来看看这个规定

2020-02-21     法猫猫

2010年王某入职深圳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入职的时候王某和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约定王某的工作岗位是产品经理,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工资是5500元,转正后工资是6500元,绩效另算。

2018年,王某向公司送达了《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表示因为公司么有及时为他缴纳社会保险,所以他被迫无奈下选择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希望公司能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万余元,公司拒绝支付,双方因此产生劳动争议。

多次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在2007年至2018年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万余元。

仲裁委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公司于三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万余元,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去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5万余元给王某。

庭审的时候,公司提交了深圳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表示,自从王某入职开始,公司就为王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并且一直都有替王某缴纳社会保险,对此王某表示认可。

但王某认为,公司一直以来帮他缴纳的社会保险,都不是根据他的实际收入基数缴纳,都是以当地最低的社会保险基数缴纳的,所以他认为公司没有依法为他缴纳社会保险。

一审、二审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公司没有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话,那么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

而本案中,王某的公司在其入职的时候,就已经为其建立社会保险账户并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如今王某仅以公司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低为有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规定,公司需要支付王某经济补偿。

所以最后法院支持了公司的诉求,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5万余元,王某对此不能接受,决定起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已经为王某建立了社会保险账户,只存在缴纳年限技术低的问题,员工的社会保险权益可以通过要求公司补缴,又或者是向当地社会保险管理部门投诉的方式实现,在这种情况下,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的情形。

本案中,王某的公司仅存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过低的问题,而王某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没有不当,最后做出判决,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经济补偿5万余元。

总结

需要知道的是,公司帮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规定,公司负有代扣、代缴本单位劳动者社会保险费额义务,而如果有公司没有依法体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我国《劳动合同法》赋予了员工可以主动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的权利。

而王某的情况并非是公司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只是公司按照最低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已,对于这种情况,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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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mucaaXABgx9BqZZIQOGU.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