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位担任人事的朋友告诉我,他们公司有一位员工仗着自己是最早一批进来的公司骨干,总是无故不上班,打电话不接,发短信也不回,这件事搞得他们老板都十分恼火,已经打算不念旧情的将这名骨干给开除了。
确实,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员工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是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这里需要注意一点,一般来说员工严重违规,公司可以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依法将其开除,但是,如果公司在员工入职的时候,并没有将公司的规章制度公示出来,导致员工并不了解公司有哪些规定,这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存在法律风险呢?
来看一则案例
2011年,王某入职深圳某货运公司担任分单员一职,入职的时候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书面劳动合同文本,合同内约定了王某的试用期是3个月,试用期工资5500元,转正后工资6300,公司会在一个月内帮他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随后王某就稳定地待在这家货运公司里面,一待就待了5年多,在此期间王某只知道公司为了便于管理职工,修改过很多次公司的规章制度,但一方面领导没有公示出来,另一方面他们平时的工作也很忙,所以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哪些。
2017年,王某因为家里突然有急事,便急急忙忙地向部门领导请假赶了回去待了3天,谁知道事情处理完回来后,却被人事告知他的请假没有经过公司审批流程,所以他走的这3天被视为旷工,公司如今要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申请劳动仲裁
王某于当日便拿到离职证明且离开了公司,随后王某便去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他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因为他根本不知道公司的规章制度都有哪些规定,公司也从来没有将规章制度公示出来。
而公司一再强调王某是知晓规章制度的,但王某对此依旧表示否认态度,当仲裁委要求公司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王某知晓时,公司无法提供。
最后仲裁委作出裁决,要求公司在裁决生效后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5600元,并为王某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分析
很显然,如果货运公司能证明王某知晓公司规定的话,那么属于合法的辞退,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金,但问题就出在公司并没有将规定公示给所有员工,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
总体来说,公司在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的时候,应当要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进行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同时要和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协商确定,重大事项制定后应该公示出来并告知所有员工。
比较好的方法就是,进行全体员工培训,然后要求到场人员签字,保留培训的影像资料等,再来就是把公司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中以附件的形式告知入职人员,并要求签字。
总结
当员工出现旷工行为的时候,我们不应该恼羞成怒的直接送达《辞退通知》,这种情况应该先发送《返岗通知》给员工,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岗上班,并补交相应的请假证明,如果没有提交公司将按照旷工处理。
《返工通知》的意义在于提醒员工返岗,而如果员工在收到《返岗通知》的情况下依旧不予理会,那么我们再发《辞退通知》,也就有了合理的依据,在此过程中公司也需要保留相关的资料。
最后就是,如果公司以“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将员工辞退的话,依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公司需要提供具体员工违反了哪条规定的证据加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