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入职一家新公司的时候,所有人都会面临一个叫做“试用期”的职场阶段,然而对于很多第一次踏入职场的同学来说,难免会对试用期的规定抱有诸多疑问,比如试用期期限的约定、试用期工资约定等等。
这里先来普及一下什么是试用期,简单的来说试用期就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向选择的过程,公司考核员工能否适应工作岗位的内容,而员工则是考核公司是否符合自身的职业发展规划。
试用期是个双选的过程
也就是说,当我们处于试用期这个阶段的时候,如果领导觉得员工的能力与预期不符,那他们将会在试用期结束后与员工终止劳动合同。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期间觉得自己完全不能适应这份工作,也可以选择在极短的时间内离职,去寻找下一份心仪的工作。关于试用期的约定。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19规定如下:
- 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能超过1个月;
- 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个月;
- 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从这项规定中可以看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期限,应当依法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来约定,而不是用人单位说多久,就是多久。
再来需要提醒各位朋友,《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所以如果你的领导要与你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话,是不合法的,让我们一起来看一则案例。
公司违法约定试用期
2016年5月底,张某入职深圳某汽车有限公司,入职当天张某与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内约定张某的试用期期限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每个月3600元,转正后为4500元。
三个月试用期过了后,就在张某以为自己已经转正时,部门领导将他叫进了办公室,表示公司对他试用期的表现不太满意,希望与他约定延长多3个月的试用期,张某表示同意,双方当即签订延长试用期协议。
2016年11月底,公司由于部门岗位发生变动,公司决定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得知消息后张某表示,他同意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需要支付其违法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赔偿金。
经过多次和公司协商失败后,张某便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支持劳动者的诉求!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9条约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而张某公司与其约定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已经构成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者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了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的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诉求,裁决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法》第83条的规定,向张某支付3个月的试用期转正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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