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这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首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共分10章110条,凸显“保基本、强基层、促健康”理念,将统领现行十余部专门法律,并引领未来相关立法。该法将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报特邀参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制定工作的法学专家、中国卫生法学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刘炫麟对这部法律的亮点进行梳理,并重点介绍其对医疗机构和医务工作者的影响。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 刘炫麟
就内容而言,《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不仅首次在立法上界定了“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而且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个人等不同主体在健康促进中的职责和作用,可以说横跨了医疗卫生和健康两大领域作出了诸多制度安排,并通过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予以强力支撑,保障公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实现,切实提高公民的健康水平,全面勾勒出“大健康”的雏形和理念。
对不同群体的健康权给予实质平等保护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文指出,国家和社会应当尊重、保护公民的健康权。该法首次明定“健康权”,是宪法上的健康权在该法中的具体彰显和必要延展。该法要求,国家制定并实施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残疾人等的健康工作计划,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第76条);为妇女儿童提供妇幼保健服务(第24条)、将老年人健康管理和常见病预防等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第25条)、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保障体系(第26条)、支持儿童用药品和防治罕见病、重大疾病等药品的研制、生产(第60条)等,均为健康权获得实质平等保护的集中体现。
坚持预防为主的理念
2016年8月19日至20日,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在北京召开。习近平主席强调,要坚定不移地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要重视重大疾病防控,优化防治策略,最大程度减少人群患病,从以治病为中心转变为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这些思想和内容得到了《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肯认。此外,该法还要求不断建立或健全健康教育制度、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体系、预防接种制度、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控与管理制度、职业健康保护、妇幼健康服务体系、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及其保障体系、院前急救体系、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分级诊疗制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支撑和保障预防为主理念的贯彻和落实,以实现预期的健康目标。
鼓励社会办医,保障其与公立医疗机构的同等权利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对社会办医的相关规定虽然略显粗疏,但已经难能可贵,为社会办医在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联体建设和分级诊疗等制度衔接上进一步明确了方向。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文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举办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或者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购买服务的方式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主要由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这说明,我国社会办医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提供上大有可为,尤其在一些公立医疗机构不能或者难以覆盖的区域,更是可以发挥重要的补位功用,保障该区域的公民获得均质化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同时,国家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法举办医疗卫生机构,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类型的医疗业务、学科建设等方面的合作,并在医保定点、特定医疗技术准入等方面享有与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权利。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医疗卫生需求,整合区域内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资源,因地制宜建立医疗联合体等协同联动的医疗服务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医疗服务合作机制。这实际上已经为社会办医参与医联体建设提供制度接口,按照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支持向社会办基层医疗机构购买服务,为社区居民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有关公共卫生服务,进一步健全我国的分级诊疗制度。社会办医与医联体建设、分级诊疗密切相关,切不可孤立、割裂视之。
对于医疗机构的规制与保护
1.对医疗机构的规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文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证,否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就可以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禁止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若有违反,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若有违反,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对医疗机构的保护 关于医疗机构的属性(即是否属于公共场所),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存在很大的分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将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界定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为公安机关依法打击干扰医疗秩序的行为提供明确依据,亦平息了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多年来的争论。
对于医务人员的规制与保护
1.对医务人员的规制《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文规定,医疗卫生人员应当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遵守行业规范,恪守医德,努力提高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循医学科学规律,遵守有关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操作规范以及医学伦理规范,使用适宜技术和药物,合理诊疗,因病施治,不得对患者实施过度医疗。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若有违反,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执业医师和护士管理以及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对医务人员的保护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明文规定,全社会应当关心、尊重医疗卫生人员,维护良好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秩序,共同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对于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和财产权益的行为,将综合使用民法、行政法和刑法的立体、多维保护模式,为广大医务人员营造一个良好、安全的执业环境!
正所谓“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已经颁布了,但是要想实现顶层设计的预定目标,关键还在于法律法规的严格贯彻和坚决执行。该法从法律、伦理、社会等多角度倾注了对公民“从生到死”全生命周期的关注和关怀,对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平衡保护,愿我们以此为时间节点,使医学回归其本质,进一步提升医患信任,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法治中国”“健康中国”建设的全面推进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