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购买未过户的房屋被原房主抵押贷款?
没关系,法院保护你的房产权利。
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房屋是重要的家庭资产。一家人辛苦筹资买来的住房,却被原房主隐瞒事实擅自拿去抵押借款,在兴庆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担保物权确认纠纷案件中,原告马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
马某于2014年4月与郭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郭某将其名下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某小区一套住房出售给马某,双方还对房屋总价款及产权过户手续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并明确约定在马某支付房款定金后尚未过户前,郭某无权将房屋再次出租、抵押、出售给他人。合同签订后,马某分三次向郭某支付了房屋价款共计70余万元。郭某于2014年9月将房屋交付马某,马某一家随即入住。后马某多次要求郭某按约协助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郭某一再拖延未办理。
2016年3月,郭某向某信用社申请贷款300万元,该信用社要求其提供一套房屋作为抵押担保,郭某遂与信用社签订《抵押合同》,以上述实际已出售给郭某的房屋为自己的贷款提供抵押担保,并于当月办理了抵押登记。马某偶然得知自己购买的房屋被郭某拿去抵押借款后气愤不已,一纸诉状将郭某和该信用社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该信用社对其所购买房屋所设立的抵押权无效。
经审理,主审法官认为:
马某与郭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马某依约支付了购房款,郭某将案涉房屋交付马某且马某已长期入住,故马某系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郭某在案涉房屋原抵押权解除且能够办理过户登记的情形下,消极作为,致使案涉房屋未能及时办理过户登记,构成违约。郭某未经房屋真实权利人马某同意,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擅自用该房屋在信用社抵押贷款,属于无权处分。作为案涉房屋的真实权利人,马某有权提起诉讼。因郭某处分马某房产的行为无效,故他与信用社就案涉房屋所设立的抵押权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有力地保护了马某的房产权利。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