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存款要注意 没有证据很无奈 | 以案释法

2019-12-31     银川法院

2017年4月22日,张大宝(化名)从A银行的账户内取款6022.36元。2017年4月25日,张大宝前往B银行向其开设的账户内存款,B银行为其办理了存款3000元的业务。


如今张大宝认为当时在B银行存储的是6000元而非3000元,B银行非法侵占其3000元,因此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涉案存款业务凭证无效并判令B银行退还侵占的3000元存款本金以及期间的利息损失378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大宝主张B银行非法占用其3000元存款本金,张大宝以侵权法律关系向B银行主张相应的权利,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张大宝应就B银行非法占用其3000元现金的事实负举证责任。


但张大宝庭审时提交的所有证据只能证明2017年4月22日其从A银行取出6000元和2017年4月25日向B银行账户存入3000元的事实,张大宝提交的所有证据均无法证明存款当天他将6000元现金交给B银行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只存储3000元而另外3000元未存储,因此张大宝所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B银行非法占用其3000元的事实,他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判决驳回张大宝的全部诉讼请求。


张大宝不服,上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虽张大宝出示2017年4月22日自A银行账户内取款6022.36元的凭证,但张大宝自行保管上述取款6022.36元三天。

张大宝出示的B银行给其提供的2017年4月25日存款凭证证实他于2017年4月25日在B银行处存入的是3000元,因他在清点货币、存款过程中未对B银行的操作和存款金额提出异议,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他2017年4月25日在B银行存入了6000元,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到银行柜台存钱前首先要清点自己拿的现金,在银行工作人员清点时注意金额是否和自己清点的一样,核对存款姓名、金额、期限、种类无误后再签字确认。在ATM机上存取款亦要确认金额无误后再打印凭条。如发现问题,请第一时间与银行工作人员沟通解决。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Si80XG8BMH2_cNUgklZ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