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集体为什么要有调地的权利,才有能力解决农民生产遇到的困难

2019-09-14   乡村三农小书屋

一 .哈尔滨农委主任刘军说,在第二轮延包时,中央政策精神是大稳定、小调整,基本上是对第一轮土地承包关系的顺延,以延包为主。绥化市却依据市情在全市进行了重新分地的土地大调整,明显不符合当时的政策精神,受到了省市相关部门的批评。不过,因为第二轮延包经过了大调整,绥化市人地关系比较公平,加上绥化人均耕地面积比较多,目前绥化市农民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争议却是最少的,农村社会也是最稳定的。土地关系调整了,村社内部人均占有土地比较平均,乡村治理就比较顺畅,乡村社会自然稳定。

我在过去的评论中曾比较详细地论证过,“生不增、死不减”不仅不公平,而且无效率。不公平前面已讲。无效率是说,在农民人均耕地面积很小且地块分散的情况下,土地不调整,也就意味着农民无法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变化来调整土地关系。具体来讲,在分田到户之初,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尤其是人民公社遗留下来的灌溉设施条件比较好,农村剩余劳动力比较多,农业机械化程度比较低,所以农民比较能容忍土地细碎分散的格局。如今农村情况变化极大,老人农业和机械化的推进,使农民十分需要整合细碎的土地权利,离开村社集体,离开村组干部,这个整合根本无法进行。村社集体和村组干部若没有调地的权利,当然也就无力回应农民在农业生产中存在的各种复杂且差异化的需要。正是借助调地,村社集体可以直面农业生产中的矛盾,形成解决农业生产矛盾的机制,激活使用自上而下资源的机制,建立农民的主体性与主动性。

有人担心,允许村社集体调整土地,给村组干部调地的权利,村组干部会借机谋取私利。这种认识存在极大误区。第一,村社集体调整土地不等于村组干部调整土地,村组干部仅仅是调整土地的发动者和组织者,具体实施过程则一定是全体村民参与的,因为涉及村民的切身利益,调地过程中的任何不公平谋私利行为都会引起村民激烈反对。因此,极少出现村干部借调地谋取私利的情况。至于取消农业税前村干部借调地谋利,与那个时期存在沉重农民负担、村干部具有协助上级向农民收税费等权力有关。用20世纪90年代的眼光看待当前的农村,说明对农村实际情况已相当不了解。

第二,村组干部很难借调地谋利做坏事,反过来倒是村组干部根本就没有积极性来调地。湖北沙洋县试图借当前正在全国推开的土地确权,将农户分散的承包地块集中连片,以方便农户耕作。农民有极大的积极性,乡村组干部却没有积极性,为什么没有积极性?因为乡村组干部要将农民土地小块并大块,集中连片,却没有任何政策,政策是要求稳定农村具体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具体承包关系的稳定就是承包地块保持不变。村组干部调地以方便农户耕作,虽然几乎所有农户都支持,具体实施起来就多少牵涉利益调整,即使都有好处,却也有好处大与小的差异,因此工作难度极大。其结果很可能是,费尽口舌,一年半载下来,仅因为一户农民反对以致无功而返。甚至有农户上访告村组干部违背中央稳定具体土地承包关系的政策精神,村组干部因此受到批评乃至处分,村组干部包括乡镇干部何必自讨苦吃?因此在沙洋县形成了县里推动、农民需要的但乡村组干部消极的“小块并大块”的确权加调地的情况。只有在少数的村社集体,村组干部十分得力、且往往村组干部比较强势、敢于以自己的身体暴力来强制对付钉子户,才可以实现调地加确权,从而满足了农民强烈的按户划片、连片承包的需求。

我们在全国的调研中屡屡发现坏人当村干部也好过无干部的情况。一个坏政府要好于无政府并非理论命题,而是实践问题。若有强势的村干部协助,土地整理就容易顺利进行,整理后的土地就容易按生产便利的要求分包到户,农民就会从土地整理中受益。反过来,若村干部当老好人,土地整理进行不下去,或即使进行了土地整理,整理后的土地却又被分割分散,形不成最低限度的连片经营,土地整理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农民就难以从土地整理中获益。其结果就是,强势的村干部在土地整理过程中得罪了少数村民,绝大多数村民却对他很感激。也有村干部因为自己在土地调整、土地整理中没有强硬起来,从而未能回应村民调地以方便生产的强烈要求,进而错失良机,懊悔万分。

二. 在当前三农政策话语中,无论是政策部门还是学术界和媒体都喜欢用“定心丸”一词,都一再强调要通过稳定农民的承包经营权,或给农民更大的土地权利来让农民吃“定心丸”。但在农村调研中,我几乎从来没有听到农民担心中央政策要变的忧虑。相反,当前农业越来越副业化,农民能外出务工经商时,一定会毫不犹豫外出。他们从土地上获益有限,却因为土地具有明显保障功能以及为进城留下退路,而不会随便放弃自己的农地承包权。

作为副业或退路的农业并非对农民不重要,毕竟当前仍然有2亿多农户,有2亿多农业劳动力,若加上仍然从事农业的农村老年人,农业劳动力人口就更多了。这些农业劳动力不担心中央改变政策,也不关心是否赋予了农地财产属性,在他们那里,农地就是种粮食的地方。如何用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产出才是他们的关切点。尤其是老年人对于轻便、简便的农业技术有着强烈的需求。对小农来讲,一家一户不好办、办不好或办起来不合算的事情就十分需要具有一定统筹能力的村社集体来办。在当前全国农村承包土地普遍细碎的情况下,村社集体和村组干部若有能力通过土地调整来便利农业生产,就可以让农民少流汗和少流泪,这才是农民最大的期盼。

而调地正可以结合当前农村生产力变化所对应形成的土地生产关系,使农民有能力在这个过程中依据农业生产中所形成的差异化需求来自我决定农业生产关系。正是借助调地回应农民差异化的农业生产需求,建立农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从而使农村具有对接自上而下国家资源的能力。中国不同地区农村差异极大,离开了农民的主体性和主动性,国家不可能有能力解决农户在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三. 无论是确权还是长久不变,都是给农民吃“定心丸”的思路,都是在个体层面考虑农民的利益,而完全忽视了农业生产力的迅速变化,以及“人均一亩三分、户均不过十亩”的小农经济根本不可能独立应对农业生产中的各种事务。这就决定了,当前中国农地制度安排一定要给村社集体一定权力,其中一个重要权力是调地的权力。村社集体有了这个权力,才有能力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回应农民的需求,村民自治才有经济基础,乡村治理才有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