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是适用于土地,是专门针对房地产的一项调控性税种。今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这项淡出人们视线的税种再次成为话题中心。
土地增值税是什么?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有多大?这些问题萦绕在每个关注房地产行业人的心头上,小编也是经过大半个月的学习钻研,才对这个话题有一定了解,下面就分享给大家。
土地增值税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缴纳的税种。请注意,土地增值税并不是一项新的税种。早在1993年12月国务院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就提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这项条例是针对1993年海南等地的房地产泡沫,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时过境迁,如今的房地产行业已经不再是新兴行业,而是成为国家的支柱产业,土地增值税也被重提出来。今年财政部公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一条就规定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两种说法的本质意义是一样的。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转移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又指的是哪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六条给了我们答案。“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同样地,在意见稿中也提到了单位与个人,所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对象既包括企业也包括个人。但实际上,由于种种免税政策,土地增值税从来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向个人征收过。
了解了土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接下来要说明的就是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其中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地上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附属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收入是指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征求意见稿中还将集体房地产纳入了征税范围,转移房地产行为增加了出让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或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作价出资、入股的内容。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法”公开征求意见一时间让我们有些慌乱,但慌乱过后,还是要看明白眼前的形势变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固然会让行业面临增值税与土增税的双重税负压力,而纳入征税范围的集体土地在税率征收占比较大,其用途与政府政策导向是否匹配,也将很大程度上影响核定税率的征收比例。无论如何,土地增值税实施后必然对房地产行业产生一定影响,至于影响多大,也要视各省市税务政策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