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荣的宋朝,是如何维护社会治安的?针对的又是哪些人

2019-09-01     卧牛说历史

提到宋朝,人人往往想到的是“军事孱弱”、“经济繁荣”、“文化昌盛”、“士大夫天堂”等等。

宋朝文学不仅有有唐宋八大家中的六位,更有诸多有名的词人,苏轼、柳永、李清照等等。

《清明上河图》更是呈现当年宋朝繁荣的景象。

你是否想过宋朝是如何维持社会治安的?

我们今天来聊一聊宋朝繁华的背后——宋朝是如何维护这繁华景象的。

若想了解治安措施,得先知道宋朝防范的是什么“人”。

宋朝的犯罪分子分类

1. 宋朝的“盗”与“贼”

无论任何朝代,社会上总少不了盗贼、强盗等一些犯罪分子,宋朝也不例外。

在古代盗与贼是两种不同的犯罪分子:

“盗”指的是“取非其物谓之盗”( 《晋书·刑法志》),也就是说拿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便是盗。另外根据其犯罪过程中是否动用暴力,又将盗分为“强盗”和“窃盗”。

盗的危害与能力要小的多,而“贼”跟我们现在所认识的“贼”却是不同的意思。

“贼”指的是“杀人不忌 ”(《左传·昭公十四年》)和“逆乱者”(郑玄注:《周礼·秋官·士师》)。

古代只有杀人的罪犯才称为“贼”,与我们现在所说的小贼是不是变了很多?

另一个“逆乱者”就是农民起义(黄巾起义)、权臣割据(安史之乱)等造反的人被称为贼,比如逆贼。

在古代可不是所有人都能叫“贼”的。比如三国的曹操就被汉室忠臣称为曹贼。

像宋朝的方腊起义以及《水浒》的梁山泊都是“贼”。

当然分类是这么分类,但往往并没有分的那么清楚。比如汪端的“数千人聚山泽为盗”(《宋史》),他们也能称为贼。

还有以“盗贼”一起称呼,泛指的。比如欧阳修:“纪纲隳坏,盗贼纵横,天下大乱,从此始矣”。(《欧阳修全集》)

2. 极具大宋特色的犯罪分子“军贼”

军贼指的是宋朝士兵犯罪。宋朝军人犯罪主要有两个原因:

一个是很多士兵都是由“贼人”充当的(宋朝很多犯罪就会刺配充军,下文会提到),这些人很可能会再从军人转变为贼人;

另一个原因也是我们大多数人知道的:宋朝重文轻武。军人往往受到文人地剥削、压榨,因此很多军人不堪忍受,便选择起身反抗或“落草为寇”,变为“军贼”。比如北宋初年的蜀中全师雄反抗北宋,便是为反叛为“军贼”的。

3.贯穿整个宋明清的犯罪分子“私盐贩子”

盐是生活必需品,蕴含暴利,因此往往被朝廷收为国营,宋朝也不例外。当然有利益就有敢“铤而走险”的人,宋朝的私盐贩子便是这一类人(明清也有)。

什么是私盐?《宋会要辑稿》记载:“官员、士庶辄于亭户或无引人处买到盐货,不以行贩、食用,皆是私盐”。(亭户指的是专门制盐的盐户)

私盐有的是亭户、豪族私自煮盐,然后贩卖。也有人从官制的盐中盗取出来,将其贩卖。私盐贩子中危害最大的便是具有一定武装力量的团伙。这些私盐贩子“往来江中,杀掠商贾,又各自立党,互相屠戮,江水为丹”。

不过更多的是文武官员、城乡士绅参与其中,让其家人、亲信去贩卖私盐,谋取暴利。这些人组织的私盐团伙,往往都身怀利器敢与官府人员斗争,毕竟这要被查出来可是杀头的罪过。

有了犯罪,自然就会有相应的针对措施。

宋朝对犯罪的防护与控制手段

一、军队“内外相制”的治安防护制度

所谓的“内外相制”是宋太祖制定的策略:将禁军一分为二,一半防护京城,一半分散驻守地方。若京城“内乱”,地方禁军整合足够消灭京城禁军。若地方“外乱”,京城禁军又有实力单独平乱。

《续资治通鉴长编》

京城之内,有亲卫诸兵,而京城之外,诸营列峙相望,此京城内外相制之兵也府瓷之营云屯数十万众,其将、副视三路者,以虞京城与天下之兵,此府瓷内外之制也。非特此也,凡天下之兵,皆内外相制也。

内外相制是赵匡胤吸取唐朝因藩镇割据,导致灭亡的教训创造出来的。虽然是叫“内外相制”,但更多的还是防备地方,毕竟皇帝守着京城,对京城禁军的掌控要更严密一些。

因为北宋、南宋面临的形势不同,北宋时期地方禁军大多驻于北方,比如陕西、河北一带。到了南宋,地方诸军都在沿江一带,临安、京口、荆襄、四川等地。

军队不仅仅防止敌国,还负责参与地方的治安、剿匪、镇压等等。遍布重地的禁军,能更好地维护地方治安。

二、另类的募兵制度——对犯罪分子的二次利用

我们知道,古代最容易出乱子的时期便是闹灾荒的时候。老百姓活不下去,便会起来“作乱”,或为贼或为盗。

宋太祖赵匡胤不针对这种情况,就提出了个想法:与其防止他们作乱,不如先将他们招募为兵,让他们吃军粮。

欧阳修曾说:“(灾民)不收为兵,则恐为盗。”赵匡胤这样募兵,既可以补充国家兵员,又可以将可能发生的“内乱”从源头掐灭,何乐而不为?

既然灾民这个未来的“犯罪分子”可以招募为兵,那么已经判刑的犯罪分子何不也让他们当兵去?

于是宋朝继“荒年募兵”这个传统后,又建立了将犯罪的人充军的募兵制度。

《续编资治通鉴长编》

前世为乱者,皆无赖不逞之人。艺祖(太祖)平定天下,悉招聚四方不逞之人以为兵,连营以居之,什伍相制,节以军法,厚禄其长,使自爱重,付以生杀,寓威于阶级之间,使不得动。无赖不逞之人既聚而为兵,有以制之,无敢为非,因取其力以卫养良民各安田里。

注:不逞指的便是犯罪之人

仁宗时期,沈遘(音同“够”)知杭州“凡小民有犯法,情稍不善者,不问法轻重,辄刺为兵”。(《宋史·沈遘传》)可见宋朝将“犯罪分子”充军是一项“国策”。

《水浒》中的林冲就是刺配充军。

这项制度有利有弊,弊端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军贼”,有利的一面就是补充了国家的兵员(两宋时期一直在打仗,军队消耗是个问题)

另外,宋代军队中的将帅阶层,不少都是“犯罪充军”的人。有名的如狄青、韩世忠,其他如王晏、荆罕儒、譬弯俊、高琼、王景等都是因犯罪当的兵。

三、宋朝独创的“重法地”和“重法人”

“重法地”和“重法人”之法是宋代独有的打击罪犯的加强治安的法律。

“重法地”的意思就是在特有的几个地方实行重法,首次实行于宋仁宗嘉祐六年。

《续资治通鉴长编》:

自嘉佑六年,始命开封府诸县盗贼囊竟之家立重法,后稍及曹、膜、擅、滑等州。……于是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用重法郡县,浸益广矣。

凡劫盗罪当死者,籍其家货以赏告人,妻子编置千里……囊豪之家,劫盗死罪,情重者斩,余皆配远恶处,籍其家货之半为赏。盗罪当徒、流者,配五百里,籍其家货三之一为赏。窃盗三犯杖,配五百里或邻州。

虽非重法之地,而囊豪重法之人,并以重法论。

其知县、捕盗官皆用举者,或以武臣为县尉。盗发十人以上者,限内捕不获半。劫罪取旨。若复杀官吏,及累杀三人,焚舍屋百间,或群行于州县之内,劫掠于江海船筏之中,虽非重法之地,亦以重法论

“重法人”指的是不限地方,只要是结伙作案、杀人抢劫的都按“重法地”之法惩处。

宋朝的“重法”本来是想要减少犯罪,结果非但没有减少犯罪,反而大大增加了犯罪。

范祖禹(宋朝史学家)曾向哲宗上书:“自实行‘重法地’以来,不闻盗衰止,但闻其愈多耳”。(《续资治通鉴长编》)

重法地没有取得想要的效果,因此在宋徽宗在大观元年宣布“罢重法”。

四、宋朝的“保甲制度”

保甲制度实施于王安石变法之一的“保甲法”。

“保甲法”简而言之就是:在州县乡村中,以每十户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

其中“有材干者”可以任保长,但是到了大保、都保一级不仅需要有材干,还得有财力、物力。因为一旦出事(比如盗贼、造反一类的),首先需要都保、大保能够带人“平叛”的,若没有一定的财力物力,可能会耽误事。

另外,平时“保内”的安全巡逻都是由大保派人负责,一般是五人一组,实行轮换。若遇到盗贼,便鸣鼓叫人,大保带着保内其他人员前去帮忙捉拿。

到了北宋末期和南宋时期,保甲制度在原有的基础也发生了改变。由一种民间治安组织,向类似民兵的准军事组织转变。

尤其是南宋时期的长江沿岸,保甲组织不仅担负着日常治安维护,还担有“识别”金国奸细的任务。毕竟保内都是彼此熟悉的人,一旦遇到外人,很容易被识破。

保甲法最初是为了针对“寇盗充斥,劫掠公行”的情况,而建立的一种防范措施,通过彼此熟悉的保内人员,来“觉察奸伪,止绝寇盗”,最后取得“纤悉具备,奇邪寇盗,何所容迹”的成果。

保甲法的效果也确实明显。比如仁宗时期,吉水县达到了“劫贼不敢入其县界”的效果。吴育(仁宗庆历年间宰相)在知蔡州的时候,施行保甲法,同样达到“民便安之,盗贼为息”的效果。

结语

宋朝的繁荣与它建立的一系列治安防护措施有关。但是限于时代的局限性,宋朝的有些制度并没有取得更好的效果,比如“重法地”。

但正是由于宋朝特有的治安措施,使得宋朝没有爆发过全国性的农民起义。(唐的黄巢起义,元的红巾军弥勒教、明的李自成、清的太平天国)当然有人将这个原因归于辽、金、蒙古的威胁。这也有一定的道理。

但保甲制度将宋朝的防范视角渗进乡村,“农民起义”一旦发生,就会引起宋朝基层的反弹镇压。若乡村的保长镇压不了起义,也能及时上报,调禁军来镇压。这就使得“农民起义”失去了发展壮大的土壤。

无论宋朝发展如何,但其能够统治300年,与其独特的治安防护措施是脱不了关系的。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bRbV62wBJleJMoPMSFjm.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