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公司也好,签署合同也罢,都免不了发生争议,那么如果发生争议了怎么处理对自己更有利呢?选择哪里的法院更好呢?哪个法院有权管呢?法院可以自由协商确定吗?诉讼费、律师费以及打官司的差旅费对方承担吗?打官司需要找熟人吗?
当律师这么长时间经常有朋友问类似的问题,这类也给朋友们统一的进行答复。
首先,以前确实存在一些人情案的问题,个别人干预司法,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法治环境的不断进步与完善,人为因素逐步降低了,更主要的是关注与事实以及证据的组合,法学理论以及法律技术的运用了。
其次,诉讼费一般是由败诉方承担的,如果起诉方有过错也会分担部分的;对于律师费以及差旅费,法律有规定的个别案件的律师费是由败诉方承担的,但是一般的律师费和差旅费如果合同没有约定,法律是不支持对方承担的,因为一般的诉讼不是必须要求律师介入的,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人都是没有聘请律师的,也就是说没有律师也是可以完成的,也就没有强制要求对方承担律师费;但是我个人认为诉讼也是非常专业的事情,律师费的花费也不低,大家可以在合同里面约定律师费以及差旅费由违约方承担,因为这个也属于守约方因为维权产生的合理损失,如果写入要求对方承担的情况,法院一般也会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要求对方承担。
再次,对于选择哪个法院更好的问题。我认为没有其他特殊原因的情况下,能选择一个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是最好的。因为选择自己所在地的法院:第一,从时间上我们会节省一些,如果是外地业务,在对方所在地诉讼的话,我们需要出差,出差就需要花费时间,并且万一出现差错或者意外,有需要反复耽误时间,所以选择本地法院的话,时间上肯定会节省一些;第二,外地法院肯定涉及出差的问题,出差就必然需要差旅费,如果合同里面没有约定违约方承担差旅费的情况,我们的差旅费很可能不会被对方承担,这样无形之中加大了我们的损失,不仅仅因为对方违约造成了损失,还要再次承担差旅费的损失,有的差旅费的损失比合同标的金额都高(比如一般的小的外包装的采购合同,可能是采购方在河北省石家庄市,供应方在广州省广东市,标的金额仅仅2万元),可能我们就放弃了维权,从而导致纵容对方,自己哑巴吃黄连了,即便约定了违约方承担差旅费,也是由我们先行垫付的,这样将来即便上诉能否执行也是个未知数,所以建议尽量约定到我们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第三,本地法院的人可能熟悉一些,不为了进行司法腐败,但是进行合理、合法的沟通最起码方便一些吧。
说了选择本地法院最好,再来看看能选择哪些法院,哪些案件不能选择。
在民事诉讼中,原则上我们是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也就是说我们签署合同的时候是可以对管辖法院进行选择的,选在的范围就包含了我们自己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了,如果能这样选择和商定,一般情况下是最好的。
当然,有专属管辖的除外,我们再来看看哪些是专属管辖的,签署合同的时候尽量知悉即可。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七)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八)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九)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一)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十三)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