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同经营责任跑不了

2019-09-15     赵英杰律师


有的公司的老板是越来越聪明了,做生意,开两家公司,一家用于对外经营,收取款项,一家用于支出,形成了所谓的收支两条线,但实际上是为了逃避债务,一个公司对外收款,取得公司业务款,形成盈利,股东把钱拿回家去了;另一个公司负债经营,负责支付公司的房租、水电、物业、人员公司,支付货款等费用,有的还直接利用这个公司融资、进行借款,总之所有的成本、支出都算作这个公司的,大不了将来一走了之,不行就破产。

这样看似聪明的经营方式,其实也逃不出法网的,《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情况的老板一般只会算小账,基本上股东是一直的,高管是重合的,财务人员也是分不清楚的,也就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由于他们是一套人马,从而他们工作人员所用的办公设备也是一套,不可能给一套人采购两套设备,上班他们的经营地址也是一致的,他们的注册地也是一致的,他们的财产是混同的;他们人员虽然在两个公司体现,但是工资仅仅是由一个公司支出的,不可能是两个公司负责的;又由于一个公司仅仅负责成本和支出,没有收入来源,就需要从另一个有收入的公司调入资金,两个公司的资金往来也是比较频繁的,但是财务上的记载应该是比较混乱的,手续不会太全,随意性比较大,也就是说他们的财务也是混同的。

一般判断公司是否混同,是否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主要是衡量三个标准,及人员混同、业务混同、财务混同,如果一个公司人员、经营范围以及注册地址还有财务都高度混合,那么他们就可能已经涉嫌了混同经营了,这样的企业可能就已经丧失了独立人格,成为了股东乱用股东地位逃避债务的躯壳而已,已经不能独立承担有限责任了。

所以这样的行为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虽然存在上述现象,但是在现实司法审判中对公司人格混同的认定也是比较谨慎的,大家在与类似的公司做生意的时候一定要谨慎,以免陷入被动。

正常经营的公司为了避免陷入混同,在经营中一定要主语区分不同公司的功能、业务以及人员,即便存在一定的交叉,尽量做到手续齐全,即便有资金往来,也要做到股东会决议、借款合同等手续完备,在账本记账,即便有个别人员交叉,尽量做到不同的工作,有不同的公司指派,不同的公司根据工作发放工资或者补贴。

总之,恶意经营的,故意逃避债务的,必然漏下马脚,很可能会承担连带责任;正常经营的不要因为业务多、往来多、经营主体多而导致将不同业务公司之间产生混同,要区别经营合法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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