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久前一名用户私信我,表示自己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于薪资待遇这一块的规定是70%的基本工资加上30%的绩效工资,不知道这么约定是否合理且合法。
虽然劳动者的薪资待遇是和用人单位自行约定,然而即便是双方自行约定,那也应该有个最低标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了最低工资标准,那么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那么答案就已经很明确了,这名用户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薪资待遇这一块,只要员工的月工资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公司就不算违法,至于合不合理,那就要看这名用户自己心理的预期了。
关于我国一份合理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条款,我过《劳动合同法》第17条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薪资待遇正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的重要内容,毕竟员工上班是为了赚钱养家,并不是和老板谈理想,如果自己的付出和回报不成正比的话,那相信没有哪个人心理会好受。
利用绩效考核变相扣工资
相信很多职场的朋友对于绩效考核这个词都不陌生,很多公司为了让员工更有效率的工作,都会使用绩效考核这个制度,根据员工每个月的任务完成度,去发放相应的绩效工资。
然而实践中,却有很多老板为了节省公司的人力成本,都会利用绩效考核制度来变相的克扣员工的工资,比如强行给员工布置很难完成的任务,这么一来只要没有在既定的时间内完成,那公司就有理由克扣员工当月的绩效工资。
那么问题来了,只要员工的工资结构是由固定工资加上绩效工资构成,那公司真的能变着花样去克扣员工的绩效工资吗?那当然不是,判断公司扣绩效的方式合不合理,主要注意这4点。
主要看三点
首先要看劳动合同内薪资结构的组成部分是否有绩效工资,如果公司在劳动合同内有关于绩效工资的约定,那么公司确实是可以通过用绩效考核没达标的方式来克扣员工的绩效工资,但如果合同内没有约定绩效工资,那公司以绩效没达标克扣工资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其次我们在文章开头有提到,劳动者的月工资收入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说我们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需要计算一下除去绩效工资的话,我们的基本工资是否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的话,那很明显不合规定。
然后就是绩效考核管理制度这方面,既然公司决定用绩效考核管理制度来增加员工的工作效率,那么员工对这一套绩效考核制度的管理标准是有知情权的,毕竟跟自己的薪资待遇相关联,所以公司必须将绩效考核的标准公示给公司所有员工,并且要让员工在上面签字确认。
如果公司没有将绩效考核制度公示给员工,也没有让员工在上面签字确认,那么公司事后如果拿绩效考核没达标来克扣工资,显然不合理。
总结
所以,即便公司在劳动合同内与员工约定了绩效工资,不一定就意味着公司可以想怎么扣就怎么扣,当没有同时满足上面三点的情况下,公司如果随意以“绩效考核没达标”为理由去克扣员工的工资,那就是不合法。
遇到这种情况,员工可以先在内部进行申诉,表示公司的行为并不合理,若公司拒不改正的话,我们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如果被克扣的金额太大,我们也可以直接去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