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完劳动仲裁后,员工对裁决结果不满意的,可以选择继续上诉

2019-07-22     法猫猫

职场中,当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通常都希望通过劳动仲裁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但很多时候,在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先进行劳动仲裁调解,如果能够调节的好,那当然是最好的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调解,指的是员工和用人单位在仲裁委员会的主持下,就劳动争议事项进行的协商,其目的在于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劳动纠纷。

如果在调解阶段劳资双方就达成和解的话,那么仲裁庭就会制作调解书,当调解书经过员工和用人单位签字签收后,就具有法律效应,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调解书的话,另一方可以上当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经过仲裁委调解,双方依旧没有达成协议的,那就需要等待开庭,待仲裁委做出裁决后,若其中一方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服的,可以选择继续上诉,

申请劳动仲裁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员工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天内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从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天内结案。

如果案情相对复杂,需要延期的,经过仲裁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适当的延长,但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天。

案例

钟小姐在某公司担任文案工作一职已经一年多了,一直以来都与单位的同事相处的不错,唯一让她感到无奈的就是自己的组长。

不知道从哪时候开始,组长总是喜欢找她的麻烦,要不是嫌弃她文案写的不好,要不就是觉得她的工作能力与目前的岗位不匹配。不久前,钟小姐因为一篇文案与部门组长产生了矛盾,组长当着所有人的面指着她说:我真的很怀疑你的个人能力,如果你不能接受我的建议,就走吧。

当下钟小姐就气冲冲的洗了辞职报告,回到家后钟小姐愤怒不已,自己在公司做了这么久,即便没有功劳也有苦劳,就这么走了岂不是白白的便宜了公司?最后钟小姐在朋友的建议下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去公司支付它1.5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然而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从用人单位出示的《辞职报告》中可以看到,钟小姐在辞职理由那栏写的是“个人原因”,所以最后没有支持钟小姐的诉求。

对仲裁结果不服怎么办?

对于仲裁委做出的裁决,钟小姐心里十分的不服气,却又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这时候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同事告诉她:若不服仲裁结果,其实你可以选择继续上诉。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2. 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员工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诉该准备什么资料?

可以说诉讼是处理劳动争议的最后一道程序,如果我们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服的话,可以在收到裁决结果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需要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原告的身份信息、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法定代表人姓名、所主张诉讼请求内容以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

除了上诉之外,我们还需要准备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和相应的证据材料等等。如果没有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法院将会拒绝受理。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话,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如果还需要延长的话,则需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文章来源: https://twgreatdaily.com/zh-hans/NPFzGmwBmyVoG_1ZBby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