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喜欢吃瓜的人可不少,尤其是在现在网络这么发达的情况下,这个人出轨那个人离婚的,总少不了吃瓜群众的身影。
还有些人特别喜欢看原配打小三的视频,都感觉特别的爽!
可是现在很多打小三的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原配却被小三告上了法庭,理由很多,侵犯了名誉权、肖像权、非法入侵他人住宅等等。
你看下面这个原配就被小三告上了法院,但是结果却不一样。
一段摄于10月的视频将两个25岁的女孩推至了风口浪险。
拍摄视频的是原配叫小李,当时她感觉自己的丈夫有些不对劲,后来被小李发现他出轨了,最后她决定找人去教训小三一顿。
于是小李就带着父亲在内的6名亲友一同前往捉奸。
捉奸当日,小李用手机定位发现了丈夫小王驾驶着小李的车子和另一个女的也就是小刘在宾馆开了房。
一直到晚上9点多钟,小王两人出来之后,又开车到步行街看电影。
而此时小李和亲友们就等在停车场内,晚上11点左右,小王和小刘准备取车离开的时候,小李就与两名亲友冲上去对小刘进行了侮辱殴打,使用暴力手段强行脱掉小刘的内裤。
小刘被脱内裤十几分钟后又穿上了,期间,小李还录制了视频,而其他参与捉奸的四名男性亲友主要负责控制王军。
小李还要小刘转账3万元到她的银行卡。整个过程持续近三个小时,但没有人群围观。
事后,小刘觉得这件事情让她受到了伤害,于是就提起了刑事自诉,请求法院以侮辱罪追究小李与她另外两名亲友的刑事责任。
小刘认为小李等三人在地下停车场内,使用暴力方式强行脱掉自己的裤子,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给自己的生活、工作、名誉、人格尊严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给自己的心灵造成了无法愈合的伤痛。
小李三人辩称,小刘与小李的丈夫有奸情,是导致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小李要小刘向其转款的3万元,是小李丈夫给小刘的,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小王无权私自处分,应当退还给小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小李三人为泄愤报复,在停车场采用暴力手段脱掉自诉人的衣裤并对其进行殴打,时间持续近三个小时,其中自诉人被脱掉内裤时间有十几分钟,小刘控告三被告人构成侮辱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但本案中小刘明知小王已结婚仍然与其发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破坏他人家庭,对本案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且本案案发虽然在地下停车场,但时间在晚上11点左右,小刘被脱掉内裤的时间只有十几分钟,也没有群众围观。
综合考虑本案情节及自诉人过错程度,法院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尚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综上所述,判定小李等三人无罪。
这种判决你们觉得合理吗?
那么为什么不构成侮辱罪呢?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侮辱的行为必须公然进行。
所谓“公然”,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侮辱行为不要求发生在公共场所。公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当着被害人的面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不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情节犯,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所以原配小李才被判为无罪。
可是在很多情况下,很多原配在捉奸的时候都会存在一些违法行为,要如何取证呢?哪些证据是有效的?
1、如果丈夫和小三在外面偷情,妻子怎样收集有效证据?
如果过错方在外面购房或租房同居,当事人可以注意搜集房产公司买房合同或租房地物业公司有关两人租房、交物业费、水电费等有关证据。还有,如住宿宾馆的票据、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公安机关的证明等。当你手里的证据都具备后,就能形成一个严密的证据锁链,这对打赢官司至关重要。
2、“捉奸在床”在离婚诉讼中的作用究竟有多大?
如果是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去捉奸,那么“抓奸”便成为了一个有利的“呈堂证供”,可以以此来作为谈判的筹码。无论是谈协议离婚的条件、小孩的监护权、赡养费,还是要求和解金,甚至要求精神补偿等等,都占据了主动权。
搜集出轨证据还有什么方法?
1、可以在房门口外拍摄连续视频,如果视频能反映配偶与异性进入房间后第二天早上才出来,就能证明其出轨。
2、配偶与他人在公共场合有拥抱、拖手、接吻等亲密动作,相关视频和照片可作为出轨证据。
3、配偶以自己名义与异性租房并付房租、水电费,相关缴纳情况可作为证据。
4、邻居作证。
5、配偶与同一异性频繁而有规律的手机通话记录,尤其是在深夜时分的记录,可作为证据。
6、酒店开房记录,酒店大堂、电梯、走廊处的监控录像,可作为证据。
其实在我们生活中不管碰到任何问题,都不要自乱阵脚,一定要多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我们的自身权益。千万不要冲动,反过来让自己受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