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荣亭
来源:乐亭文化研究会《读乐亭》会刊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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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岐山先生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是新中国较早的民法学者之一。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他曾三次参加我国民法的立法工作。在民法学界享有崇高的声望。
我和刘岐山教授相识,是通过他叔父刘艺桴老先生的介绍。刘老先生曾是益发银行的高级职员。任过益发银行长春黄河路分行经理。我写《京东第一家》时,曾趁他回乡的机会拜访过他。他向我谈起了刘岐山教授。当时我正收集乐亭名人的资料,从此我和刘岐山先生写信往来。又因为我和他都是从青年时代就在长春读书,因此除是乐亭老乡外,还是“长春小老乡”,彼此倍感亲切。他在1989年给我的信中,还一再叮咛说:“先生它日来京,恳望过寒舍晤谈,不胜期待之至……”我也希望见见这位尊敬的朋友。
机会终于来了,1991年冬,我专程去北京采访。到北京后,首先去拜访刘艺桴老先生。当离他家门口还很远,刘老先生就迎了上来,悲痛地向我说:“荣亭,你来晚了,岐山他已经去了……”说完老泪纵横。我心头一震,立即陷入极度悲痛之中,痛惜失去了一位良师益友。来到屋里,我望着岐山先生的遗像悲痛地说:“岐山先生,我来了,你却去了,真是无缘……”然后看着讣告上那饱含悲痛的文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理事长、著名法学家刘岐山(齐珊)同志,因患脑血栓抢救无效,于1991年1月14日下午3时30分在北京人民医院不幸逝世。享年66岁……”痛定思痛,有感岐山先生光辉的一生,决心写篇短文,作为对亡友的悼念。
刘岐山,别署齐珊,我国著名的法学家、钱币学家。1925年出生在河北省乐亭县后庞河刘庄一个书香累世、笔耕五传之家。父祖辈雅好收藏,精于鉴赏。到他这辈更是人才辈出。堂弟栖山、海山都是著名的专家学者,堂妹留学美国,学有所成。后辈更称人才济济。他“幼承家学,苦读经史”,长大后就上长春大学历史系,师从唐史专家罗元贞教授。后入华北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前身)政治学院学习,结业后留校帮助历史学家范文澜先生整理史稿,并致力钱币学的研究,著文20余篇,辑成《古钱史话》一书。
1955年弃史从法,考入北京政法学院研究生班,随苏联专家研习民法。毕业后任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前身)民法教员。后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教授,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员,北京市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法学会民法研究会副理事长,北京钱币学会理事。是位享誉国内的民法学家。他的生平收录于国家教委编印的《普通高校教授名录》和《中国法学家辞典》。其著述刊录于中国法学会编印的《中国法学书文总目》。
岐山先生从上世纪五十年代开始,三次参加我国民法的立法工作。上世纪五十年代起草的那部民法,初稿共5编433条,基本是沿袭苏联的民法模式,不很成熟。以后又因政治运动而夭折。
第二次是他参加了,1979年??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立法工作。这是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领导的,在杨秀峰等同志主持下进行的,岐山先生任审校组副召集人和“合同篇”起草组负责人。
第三次是他参加了1985年??198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立法和修订工作。他任“债权篇”和“附则”的撰稿工作。此外,他还参与了《婚姻法》、《经济合同法》、《民事诉讼法》(试行)、《专利法》和《继承法》的审改工作。对此,岐山先生深有感触的说:“我有幸三次参加民法起草工作,是我从事教学和研究的得天独厚的有利条件。在此期间,能及时领会中央精神,直接听取中央领导同志的批示,了解和掌握各方面的情况,并积累了丰富的资料,为全面、系统的学术研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岐山先生重视教学,讲究表达艺术,同时又潜心研究,矢力著述。他学识渊博,治学严谨,学问所至,见解独到。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民法研究,特别对债权理论和侵权行为理论,有突出的贡献。他的著作非常丰富,自编、合著和主编的法学书籍共30多册。可分为专著、辞书、教材、普法四大类。
专著3部:即《古代案例选》、《民法概要》、《中国民法史略》。
合著20多部,有《中国革命三****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基本知识》等。
主编和主审7部:有《民法通则读本》、《民法讲义》、《民法问题新探》等。
普法读物多册,专论十余篇。又是《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的撰稿人。
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岐山先生应教育部和司法部的聘请,参与编写大学、高师、中专等几套民法教材。其中他任主编的《民法原理》,先后被国家教委和司法部授予国家级和部级“优秀教材特等奖”,真可谓硕果累累。
岐山先生在学术上视野广阔,开拓创新,见解独到。其学术思想主要为:
(一)在民事立法上,主张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又要考虑商品经济的共同规律,借鉴他国之长,吸取有益成分,以适应世界立法的总趋势。
(二)在民法地位上,强调民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二级****,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四部基本法律(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之首。力摒以言代法、重刑法轻民法的陈腐观念。发挥民法在改革开放、四化建设中的最佳效用。
(三)在民法体系上,主张及早制定统一、系统和完备的民法典,作为众多民事法律的“群龙之首”。一切民事法律、法规均应归属民法典。但又根据客观需要,陆续颁行单行法律以为补充,使基本法和单行法并行不悖,相得益彰。
(四)在调整对象上,民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同时调整平等性的人身关系。二者有机结合反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要求。前者应成为后者的向导,体现民法的社会主义属性。
(五)在民法内容上,主张“四元论”。即在基本原则指导下,民法的主要内容由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四项基本制度构成。主体通过行为(代理)取得权利承担义务。并以责任保障义务的履行和权利的实现。四个中心环节形成递进关系,组成民法自身的体系。
(六)在指导思想上,既放眼未来,着意提高,又应立足现实,注意普及。实行“龙虫并雕”。在普及的基础上求得提高。尤其是广大农村的八亿农民,应充分照顾,优先进行普法,以期达到家喻户晓,便于广大群众运用法律武器主动维护自身的民事权益。可以认为,八亿农民知法用法之日,方为法制建设成功之时。
除法学著作外,岐山先生对钱币学、书法、诗词都有精湛的研究。对文学、历史学、考古学、地理学等也触类旁通。共发表各类文章近200篇。文学作品中最值得一提的是他的童年回忆录《荒都旧事》和逝世前写得《乐亭游记》。不但文笔潇洒俊逸,在他的笔下,故乡是那么纯朴、亲切、美丽和可爱。他对家乡的大地,家乡的大海、家乡的一草一木,都怀有深深的眷恋。读着这些文章我常想。这是一位多么情重的老乡。他曾赠送给我县有关部门许多古钱,赤子之情,悠悠可见。
岐山先生曾来信说他的工作一直很忙,教学科研、外出开会,日程总是安排得满满当当。这也难怪,他除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任教外还在兄弟院校的研究生班、师资班、授“民法学”、“比较民法学”和有关专题讲座。在科研方面,逝世前主编的《民法问题新探》已完稿复印。正在进行《债权责任论》和《民法在公安工作中的应用》的调研和撰写工作。同时还主编《中国民法教程》、《民法研究评述》;又为《中国法学大辞典?民法卷》撰写辞条。同时还要外出开会交流,他曾参加在北京召开的第十四届世界法律大会,与全球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界人士共同探讨重****律问题。时间对他来说真是以分秒来计算的,一直到他病重住院期间。还关心着学校建设、关心着比较民法学的教学,关心着他的科研项目,并心着教材的编写、关心着青年教师的培养……,真可谓鞠躬尽瘁。这正如他在《花甲书怀》中所说:“勉哉白头翁,余辉照青山。宁为有瑕玉,不作无疵砖。灯下争岁月,心血留人间”。把心血献给人间的人,人们是不会忘记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