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大力发展的一年之后的三年这一政策还是会稳步推进。目前的城市建设速度还是很可观的,城市范围已经超过了农村,而这种改造的方式已经成为了拆迁说最重要的办法,可以说住了20年的人们一些就会面临改造的情况,现在就来介绍以下改造项目会存在的五种不同情况,如果出现了不合理的征收行为,维权是头等大事。
维权的一个重要指标就是征收的补偿决定不合法。
在改造项目中,关于征收补偿的办法是最重要的一环,而且对被拆人的影响也最大,是否能够撤销不合理的补偿决定就是维权的重中之重,最高法关于国有土地征收补偿规定中第六条说明在征收的过程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法院就不会予以执行。
1、缺乏事实根据;
2、缺乏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不符合公平补偿的原则办法,损害了被执行人的自身权益,被执行人的生活和经营条件没有得到保障;
4、违反了行政目的,损害了公众的利益;
5、违反法定正当程序;
6、超越职权;
7、法律法规规定的一些不适宜强制执行的情况。
五种常见的违法情情形:
一、涉及的内容并不属于棚户区改造的性质要知道的是棚改项目适用的对象是城市国有土地,而农村集体的征地以及对房屋实施的拆迁行为都不能够归属于这一项目,当然已经纳入了城市规划的村用地除外。在实施的过程中,一些地方存在四亿扩大实施范围的情况,他们会把城市边的村落以及村集体建设用地都纳入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中,不难看出这是一种行政目的不正确的做法。混搭,乱征的行为也可能将土管法架空,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二、就是一些地方存在着把新建好的房屋当成棚户区进行改造的行为,还要知道的是20年房龄的房屋不会存在棚户涉及到的情况,在设施,消防,环境上也并没有出现严重的隐患,因此对这些房屋施行棚改真是想错了。虽然政府说明是20年以上,但是也不代表超过20年的房屋就一定要被棚改,被征收人遇到这样的情况就要第一时间发起诉讼,在规定的期限内还是可以挽回损失的。
三、房屋在评估时点严重前滞,前滞这个词语是滞后的相反意思,国有土地评估办法中有规定:房屋在进行价值评估时点应该时房屋决定征收发布公告的日子,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经常能够看到这些项目因为拖拉补偿决定许久都没有作出,等到决定公布的时候房价已经出现了大幅度的上涨,而补偿决定还保持前几年的情况,这样对于被征收人来讲无疑是相当不公平的,针对这样的情况,市县级政府要负主要责任。被征收人如果遇到这种情况,那么就要发起诉讼,要求市县级政府在征收时应该以现今市场价为准,这样才能保障被征收人的权益。
四、补偿安置项目残缺,变相剥夺征收人的选择权,在进行房屋征收的过程中还出现了一种现象,那就是拆迁方只允许被征人接受货币补偿或者购房券的补偿办法,而对于房屋产权置换的办法却只字不提。及时安排房屋的产权调换工作,缺少就近地段,改迁距离也在几十公里之外,停业损失费也拒绝向被征收人赔偿,以上说到的这些情况都是会对被拆人的利益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不过这些都逃不过590号规定的处罚,拆迁方钻空子动歪脑筋的后果终究要自己承担。
五、出现拆除违建以及解危等等行政不正当情况,这两种情况都是对被征收人权益危害最大的行为,其中的缘由就是一旦房子被认定为时违章建筑或者危房,那么在进行补偿时将会极大削减补偿金额,甚至最后被拆人能够拿到的只是少得可怜的抚恤金。在这里要说到的就是一旦房子被纳入棚改的范围,那么再进行拆迁以及补偿的时候就要按照590号令进行操作,这也意味着房屋拆迁不能够以拆违以及解危的理由进行,作为被拆人在接到解危通知后,如果房屋性质确实不属于这一类,那么就要及时利用法律进行维权,坚决对抗这种违法行为,能够保住房子,补偿的商议才有前提。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维权步骤以及判定审理过程也经过了多次优化,一些看似不重要的程序性违法最终都可能导致补偿的决定被撤销,像对房屋进行价格认定的过程就不怎么受重视,而现在针对这些制定出的法条详实细致,可以说现在违法的征收行为都逃不过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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